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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設備不足禁止出航

〔本報消息〕落實政府總理和公安部對2月26日在廣南省會安市大門海域發生一起後果特別嚴重的水路交通事故,開展克服後果措施的指導,交警局已向各省、市公安廳致送緊急指導《電文》。
(示意圖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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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要求集中與各職能力量配合盡快核查、檢查、統計和評價有關水路工具的全部客運活動包括:按固定航線、跨河、沿河、旅遊、盛會及留宿等客運活動。市公安廳所屬水路警察科(PC08B)加強宣傳水路交通法律和2022年1月1日起生效的第139號《議定》內容,其中有許多新亮點,對違法行為和防範兒童溺水行為提升處罰額。
市水路警察嚴懲直接導致交通事故的行為如:使用不確保技術安全標準的船舶、駕駛者沒有專業證書等等。PC08B科長華維原大尉表示,按違法行為而定,處罰額提升從3至30倍。船上安全設備、救生圈不足將不予以出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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