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於企業
據多家企業認為,第121號《議定》除肯定勞動定額制定目的只是作為向計件工付薪的基礎之外,近乎保持第49號《議定》的全部內容。實際上,此次更改沒有影響到企業透過與基層工會組織商討制定的勞動定額。
福門縣永達有限責任公司副經理黎德發表示,第121號《議定》的進步之處是有助企業避免在勞動定額制定過程中不應有的麻煩事項。《勞動法》規定3個付薪形式是計時、計件和包工工資。企業須制定薪資表和勞動定額以作為招聘、使用勞工,商討勞動合同上薪資和向勞工付薪的基礎。按第5號《議定》,計件工資按勞動定額;計時工資、包工工資按照工作時間,或須完成的工作量和工作效率。
永達公司乃至其他許多企業只規定對計件工作的勞動定額,至於計時工作按照規定的勞動效率,包工工作就按照包工定額。據永達公司副經理黎德發分析:“第49號《議定》規定共同採取勞動定額制定原則,不符合《勞動法》與第5號《議定》規定的各個付薪方式。此情況已為難企業,因不知道應該根據哪項規定,而若不制定勞動定額,或違規實施將受罰。”
平新郡永豐鞋類有限責任公司副經理潘氏明秋指出,規定勞動定額在於確保大部分勞工能夠完成的平均水平,而企業不要推延法律規定的標準工作時間才是合理的。她說:“本公司根據每組完成的勞動效率和產量的基礎來制定勞動定額,確保所有工人都能在1個班時間(每天8小時)內完成,不必加班。若勞動定額合理,將有助限制勞工集體中的糾紛,如須加班,但不得支付加班費的情況。”
避免鑽法律空子
據守德郡第一鈴中出口加工區Domex有限責任公司工會主席阮文非認為,實際上大部分企業已實施關於制定勞動定額為計件工計算薪資的規定。議定過於詳細規定勞動定額須按每個工作崗位和每個生產環節計算一事將會為難企業,尤其是有許多不同生產環節的企業。不僅如此,企業的科技應用也對每個勞工的勞動效率造成不少影響,由此考慮制定合理的勞動定額並不簡單。他建議:“企業在制定勞動定額時應該與基層工會交換意見、商討。基層工會幹部若能力有限,就很難在企業前維護勞工的權益。若企業蓄意違規,不知職能機關是否能及時採取制裁措施處理?”
第七郡偉州有限責任公司工會主席丁俊傑認為,首要問題是完善基準薪資政策,並強調:“現在,勞動定額仍在區域基準薪資的基礎上計算, 由此國家應考慮調整,避免企業利用基準薪資來壓迫勞工的情況,尤其是對於採取勞動定額的工作。如何確保基準薪資能夠滿足勞工生活需求是最重要的。”◆
據越南勞動總聯團勞資關係委員會副主任黎廷廣表示,對於計件付薪的企業,必須在科學性依據上制定勞動定額,以能確保正確地計算一個產品單位的薪資單價。與第49號《議定》相比,第121號《議定》更詳細地規定作為向勞工付薪的勞動定額制定標準。基於勞動定額,企業將會確保公平地按照勞工的貢獻程度向其付薪。基層工會除輔助企業制定勞動定額之外, 還須做好落實監察工作,以最良好地維護勞工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