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博士认为,《都市发展法》草案第3至第8条所体现的核心立法理念是什么?为何有必要调整城市治理模式,进一步向特别城市政府放权?
- 阮氏善智博士:这组条文属于原则性规定,是整部法律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总体导向。《都市发展法》应体现有别于地方政府组织法一般规定的创新精神,通过赋权,让城市主动推动发展。立法理念的创新,在于以“特别都市治理关系”为基础设计放权机制。特别城市在人口规模、发展速度和治理要求等方面均有别于一般地方。若仍采用统一模式,城市政府将难以及时应对快速出现且具有特殊性的现实问题。草案体现城市政府由以执行、落实为主,转向在授权范围内主动决策、制定政策的新方向。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也应进一步明确分工,即“地方掌舵划桨,中央把握航向”。
- 记者:草案允许城市在特定情况下制定不同于中央文件的规定,并试点法律尚无先例的新机制。博士认为,这是否属于制度上的重大突破?
- 阮氏善智博士:要评估其突破程度,首先必须准确找出当前的法律堵点。第一个堵点是,虽然法律已有规定,但配套《议定》和《通知》出台不及时、不完善,或已不符合城市治理需要。地方虽然清楚问题所在,却缺乏足够权限处理。第二个堵点是,都市发展实践已出现新问题,但现行法律和国会《决议》尚未作出规范,或相关规定已不再适应现实。如果必须等待中央完成整个立法程序,发展机遇可能稍纵即逝,而交通、环境、投资、住房、医疗、教育等问题仍将不断积累。《都市发展法》草案据此提出两项解决方案:一是允许城市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和条件下,制定不同于中央部分文件的规定;二是针对法律及国会《决议》尚未规范的问题,试行新的政策机制。与以往统一的管理方法和一些特殊机制的试点模式相比,这是一个重大的进步。
- 记者:赋权越大,滥用职权的风险也越高。草案设置哪些“制度护栏”,既鼓励创新,又规范权力运行,并确保阐释责任?
- 阮氏善智博士:赋权必须与权力监督和阐释责任相结合。但明确、透明的权力划分本身就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方式。原则是“权力在哪里,责任就在哪里”。当法律明确规定哪个机关拥有决策权、权限范围及应承担的责任后,检查、监督和责任追究都将更加便利。同时,城市政府还接受同级人民议会监督、上级机关检查,以及报告、说明、投诉举报处理、行政诉讼、党的检查、越南祖国阵线委员会、各政治社会组织、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等多方面监督。草案的重点并非建立全新的监督机制,而是在权限划分过程中同步建立监督机制。
- 记者:第8条允许将部分协助办理行政手续的专业及辅助业务实行社会化。人民和企业将从中获得哪些便利?又应坚持哪些原则,避免公共服务“私有化”?
- 阮氏善智博士:将部分公共服务辅助工作实行社会化,是顺应精简机构和提升服务质量的发展方向。为避免公共服务供给出现不公平或商业化,应合理确定社会化范围,同时将行政审批中的关键决策环节保留由国家机关负责。此外,还应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防止违规行为。参与单位的遴选应坚持公开透明,以专业能力、服务质量和数据安全保障能力作为主要标准,并严格防范利益冲突,杜绝“自己人”、“利益集团”等现象,防止借行政手续牟利或增加民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