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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发布议定 明确规定因欠税被限制暂缓出境的若干情形

据越通社报道,越南政府颁布2026年第252号《议定》,详细规定《税务管理法》若干条款组织实施措施,其中具体规定了因欠税被限制暂缓出境的若干情形。

民众在出境前应主动核查欠税信息。图自越通社
民众在出境前应主动核查欠税信息。图自越通社

被限制暂缓出境的情形包括:

a)从事经营的个人、个体工商户户主属于被强制执行税务行政决定的情形,欠税金额达5000万元以上且欠税超过法定期限120天以上;

b)根据《企业法》规定为企业受益所有人的个人、企业、合作社、联合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而该企业、合作社、联合合作社属于被强制执行税务行政决定的情形,欠税金额超过5亿元且欠税超过法定期限120天以上;

c)从事经营的个人、个体工商户户主、根据《企业法》规定为企业受益所有人的个人、企业、合作社、联合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属于税务机关有充分依据确定并已按规定发布纳税人不在注册地址经营的通知,自税务机关发布通知之日起120天后仍未办理恢复税号或终止税号效力手续的情形;

d)欠税已超过法定期限但尚未履行纳税义务的外国个人;

đ)出境定居的越南公民、定居国外的越南公民在从越南出境前有欠税已超过法定期限但尚未履行纳税义务。

实施暂缓出境的程序:

属于本条a、b、c项规定情形的纳税人,在发出限制暂缓出境通知前30天,税务机关通过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向纳税人电子税务交易账户发送将适用暂缓出境措施的通知,同时在税务机关电子信息页面上公开该通知。

属于本条d项规定情形的纳税人:税务机关通过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向出入境管理机关系统和被暂缓出境者电子税务交易账户发送适用暂缓出境措施的通知,同时在税务机关电子信息页面上公开该通知。

属于本条đ项规定情形的纳税人:在有依据确定越南公民出境定居、定居国外的越南公民尚有欠税时,税务机关通过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向出入境管理机关系统和被限制暂缓出境者电子税务交易账户发送适用暂缓出境措施的通知,同时在税务机关电子信息页面上公开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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