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交东海中央海域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划界案一事是行使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76条规定的缔约国权利和义务。据该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如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超过200海里,沿海国可提出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主张,并需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递交有关信息和数据,以该委员会审议并提出关于外大陆架界限的建议。
这是越南第三次递交关于东海海域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划界案。此前,2009年5月,越南已递交东海北部海域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划界案,并与马来西亚联合递交东南南部海域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划界案。
在致联合国秘书长关于递交东海中央海域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划界案的照会中,越南再一次强调此次递交东海中央海域外大陆架划界案将不影响到越南与其他沿海国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基础上进行海洋划界工作。
值此之际,邓黄江大使和越南外交部工作代表团对联合国在越南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有关规定递交本国东海中央海域外大陆架划界案过程中提供的援助表示感谢。
当天,越南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已向联合国秘书长致照会,阐述越南和菲律宾关于2024年6月14日递交东海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划界案一事的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