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議定》草案取代該部正對建設領域提高行政違反罰款,更嚴厲制裁規定徵詢意見。其中,建築秩序和不動產經營等違反行為可被罰款10億元,與第139號《議定》規定罰款相比,該草案的罰款額增1.5至2倍,有的行為高4至5倍。
值得關注的是,該草案對不動產經營的若干行為提高罰額至8億元。例如:不滿足按規定的要求或條件而進行轉讓全部或者一部分項目;在未完成建設投資、基礎設施、工程未確保與地區公共基礎設施系統等而向顧客移交住房及建設工程。
該罰額也適用於非法籌資、挪用資金,使用向組織或個人的籌資或者未來形成不動產的購買、租用者的墊款不符合承諾目的等行為。按照現行規定,最高罰款額僅為3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