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酒後駕駛加大處罰力度
第46號《議定》修訂補充草案第六條第六款c項規定,對於路上騎摩托車者,若血液中的酒精濃度小於50毫克/100毫升,或呼氣中的酒精濃度小於0.25毫克/升,將處以200萬至300 萬元罰款;若血液中的酒精濃度超過50毫克/ 100毫升至80毫克/ 100毫升,或呼氣中的酒精濃度超過0.25 毫克/升至0.4毫克/升,將處以400萬至500萬元罰款。
根據修訂補充草案,自2020年1月1日起,酒駕將被嚴格處罰。
第46號《議定》修訂補充草案也規定對血液中的酒精濃度高於80毫克/ 100毫升,或呼氣中的酒精濃度高於0.4毫克/升的路上騎摩托車者加大處罰力度,從300萬至400 萬元增至600萬至800萬元。第46號《議定》修訂補充草案已對使用酒精的汽車駕駛者加大最高處罰框架。據此,對血液中的酒精濃度高於80毫克/ 100毫升,或呼氣中的酒精濃度高於0.4毫克/升的路上汽車駕駛者,從1600萬至1800 萬元增至3000萬至4000萬元,並且被吊銷駕照24個月。
駕駛汽車不執行公務執行者檢測酒精濃度的要求,在路上駕車但體內有毒品、不執行公務執行者檢測毒品的要求等行為也處以3000萬至4000萬元罰款。
交通運輸部所屬交通安全司司長阮文石也指出,對參與交通的司機處以永久吊銷駕照、公益勞動刑罰、有期徒刑刑罰等建議未能在第46號《議定》中調整。因為《行政違規處理法》、《陸路交通法》僅允許對酒後駕駛的個人吊銷駕照最多24個月,處罰最多4000 萬元。因此,在修訂上述法案時,將會研究加入。
“遲到總比沒有好”
阮文石司長告知,過去期間,交通事故情況複雜多變,尤其是多起嚴重交通事故與使用酒精有關。據此,在第七次會議上,國會通過了《酒類危害防控法》(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其中,該法第五條第六款規定禁止車輛駕駛者使用酒精。在制定法律過程中,草擬委員會已研究並將上述制裁力度規定納入《議定》,以確保懲戒性和可行性,限制由酒精使用者引起的交通事故。
寓居河內棟多郡的阮文俊認為,對使用酒精騎摩托車者實施制裁是及時的。他認為必須堅決在開車時不得喝酒。要喝酒的就乘坐“摩的”、計程車或打電話給親人送回家。在路上醉駕不僅導致自己遇到事故,而且還禍及許多路人,甚至喪命。另一民眾也表示,許多國家已對酒後駕駛行為作出嚴懲規定。而越南現在才規定,可遲總比沒有好。他認為應在《議定》中加入醉駕、 吸毒者釀成交通事故就必須永久吊銷駕照,不得繼續駕車。同時,對透過賄賂方式給司機簽發駕照的個人和機構追究 責任。
不擔心平白無故受罰
對於許多飲料和食品含有酒精,如果採取第46號《議定》修訂補充草案的規定很 容易導致不公平的處罰的擔憂,阮文石司長認為不會發生的。因為職能力量將進行初級和次級兩次檢測。如果使用酒精,酒精檢測儀才會顯示,而如果只使用含有酒精的食品、漱口水,檢測儀通常不會顯示結果的,因為酒精含量很低。類似的規定也自2008年開始適用於汽車,並且至今還沒有發生過法律爭議,所以人們不必擔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