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政府之前頒佈,自今年11月1日生效,關於各信貸組織、外國銀行分行對客戶資訊的保密與提供規定的第117號《議定》內容之一。據此,該《議定》規定在各信貸組織、外國銀行分行的客戶資訊是由客戶提供,或各信貸組織、外國銀行分行在提供銀行業務、產品、服務過程中產生的資訊,包括客戶定名資訊和關於財物、存款、寄存財物、交易等資訊。對於這些資訊,各信貸組織、外國銀行分行必須保密,只能按法律規定提供。
對於客戶在登入銀行服務時使用的私用密鑰、生物辨識數據、登入密碼、身份認證資訊等,各信貸組織、外國銀行分行不得向任何機關、組織、個人提供,除非獲得客戶以書面許可,或事先與客戶達成共識。
其他國家機關、組織和個人在要求信貸組織、外國銀行分行提供客戶資訊時,須確保按規定目的、內容、範圍、權限,或獲得客戶的許可,同時須對此要求負責任。各信貸組織、外國銀行分行須對客戶的資訊保密,按規定目的使用資訊,不得未經客戶許可就向他人提供資訊。
財政專家裴光信博士認為,關於在各信貸組織、外國銀行分行的客戶資訊保密已在財政銀行領域法律中清楚規定,政府頒行《議定》以明確地指引和具體化必須保密的各類客戶資訊是必要的。問題在於新的規定是否能限制客戶的資訊被洩露或賣給第三方的情況。
據悉,每家商業銀行都有客戶資訊保密規定,不僅為了守信,還因為各家銀行之間競爭因素。銀行人員進行交易過程中要按規定以書面保證對客戶資訊保密。財政專家黃忠明博士告知,實際上有銀行人員在離職後到別家銀行工作時,便利用所持有的資訊以接近客戶,或推介服務,或若干銀行分行、交易所人員洩露客戶資訊,但這場合不多。每家商業銀行都重視客戶資訊保密問題,尤其是在質量、服務競爭的背景下。
隨著網上銀行(Internet Banking)、移動銀行(Mobile Banking)、電子錢包等電子付款服務的快速發展,客戶的個人資訊日益多樣化,例如:動態密碼(OTP)、指紋等,所以新的《議定》為客戶資訊保密工作創造更多法理走廊,同時為管理機關帶來對違規行為監察、處理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