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决定》按照第十五届国会第61号《电力法》第五十条第三款b项规定的平均零售电价。该《决定》适用于参加电力活动和使用电的各机关、单位及个人。
根据《决定》,平均零售电价的框架(未含增值税)如下:
平均零售电价每度最低为1826.22元。
平均零售电价每度最高为2.444.09元。
当价格框架计算参数发生较大波动时,电力生产营运费用和要求分配各项费用则未计在平均零售电价格中。工商部负起算计、调整平均零售电价的责任,上呈政府总理审核并决定。
该《决定》于2025年3月31日签发即生效。
政府总理2023年2月3日关于平均零售电价框架的第2号《决定》自上述《决定》生效后,即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