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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發票 11 月 1 日起使用

〔本報消息〕經過逾7年試行開展電子發票之後,從今年11月1日起將正式對全國各家企業、個人經營戶等廣泛使用。
電子發票 11 月 1 日起使用
電子發票 11 月 1 日起使用
政府總理最近簽署有關售貨及服務電子發票的《議定》,將上述規定具體化。據此,各家按《議定》試行使用舊電子發票的企業仍獲照常使用。使用自印發票或向稅務機關購買發票的企業、民戶、個人,可以使用至2020年10月31日為止。對於在今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間成立的新經營單位,要是稅務機關通報經營單位使用電子發票,須按稅務機關的指引執行。

為鼓勵使用電子發票,上述《議定》規定若干對象將獲稅務機關免費提供電子發票,包括:經營戶、個人經營戶(去年營收額達30億元以上的農業、林業、工業、建築領域,或營收額達100億元以上的商貿、服務領域經營戶和個人經營戶除外);中小企業創意創業,個體經營戶已轉為企業12個月(從成立企業之日計起);在困難及特困地方的中小企業、合作社、個人經營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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