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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者可使用車證副本

〔本報消息〕政府常務副總理張和平最近發出公文,准許有關信貸組織保留車證正本以確保抵押車輛民事義務時,交通工具駕駛者在越南參加交通時,可使用經證實的車證副本附帶信貸組織尚有效力的收據正本以取代車證正本。
駕駛者可使用車證副本。(示意圖源:友科)
駕駛者可使用車證副本。(示意圖源:友科)
據此,政府副總理張和平責成公安部主持,與司法部和國家銀行配合指引公安部所屬各具處罰權力的機關;由交通運輸部主持與司法部和國家銀行配合指引交通運輸監察署和交通運輸監察工作負責人執行上述指導意見。
由國家銀行主持與公安、司法部配合於本月內頒行文本指引各信貸組織簽發上述收據,確保緊密及僅簽發一張符合於車輛抵押時限的收據正本。

由司法部主持與公安、交通運輸部和國家銀行配合複查,建議修訂、補充各項有關法律規範文本,確保法律系統的透明度、劃一與同步性,為民眾和企業創造順利條件;同時滿足國家管理要求,於9月30日前向政府總理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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