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调查确定,本月2日,N.C.T.(41岁,寓居同奈省永久县)驾驶编号60A-668.00的汽车,载其儿子N.C.H.(16岁)在1A国道从同奈朝平顺省方向行驶。
当驶至绥丰县时,阿T.觉得身体疲劳,便把车交给儿子驾驶(阿H.没有汽车驾照)。阿H.驾驶汽车约5公里就突然撞向正在驶入永好-潘切高速公路的交通枢纽区附近停泊等候红灯的5辆摩托车。该事故导致摩托车上的5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平顺省绥丰县公安调查警察机关收集证据、资料、勘查现场并对5名受伤者进行体检和伤残率。财产估价结果,5辆摩托车损失逾4230万元。至于5名受伤者的身体伤残率,平顺省法医中心表示,身体伤残总率约50%。
绥丰县公安表示,调查过程显示,上述事故未足以对N.C.H(驾驶汽车者)作出刑案起诉和涉嫌“违反参加陆路交通规定”罪名,以及对N.C.T作出涉嫌“让条件不足者驾驶车辆参加陆路交通”罪名的嫌犯起诉。
绥丰县公安表示,要等候受伤者的治疗过程。治愈出院后继续鉴定,若受伤者的身体伤残率从61至121%(按照《刑法》第260条),才作出刑案、嫌犯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