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oogle DeepMind 近期推出了Veo3人工智能技术,是一项能够生成极为生动、拟真的视频的,其真实程度几乎与真人拍摄的影像难以区分。使用者只需输入几行文字描述,就能创造出高解析度、光影自然、动作流畅、构图专业的视频。
然而,除了具备积极的应用潜力外,Veo3和其他类似技术也带来许多挑战,尤其是被不法份子利用来制作假冒视频、散播错误资讯,甚至创造不当内容的风险,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真假难辨
只要花几分钟浏览滑一下TikTok、Faceboo等社交平台,用户就能看到一系列由AI生成的视频,其内容丰富多样,从虚构场景、动画人物到名人在从未发生的情境中“发言”、“出现”等。其中,许多视频迅速传播,观看、分享次数达到数百万。然而,令人担忧的是,这些视频丝毫没有人工智能的迹象。
33岁,住在旧邑郡的平面设计师阮成龙表示,他曾误以为一段名人评论社会议题的视频是真实的。他说:“要不是仔细检查,我差点就信了。只要加上一个假新闻频道的标志,观众就很容易被误导。若被用于政治目的或传播虚假资讯,是非常危险的。”
住在新富郡的网店老板武氏金银分享一个令人忧心的实况:“我看到许多商店使用看似有名人介绍产品的视频。询问之后,才知道原来是AI制作的。这会影响消费者的信任,特别是女性与老年人。”
AI不仅限于娱乐领域,而被滥用来制作煽动性宣传视频或金融诈骗视频的风险也已经出现,尤其在Deepfake(使用数字技术将一个人的脸部替换为另一个人脸部的技术)和类似技术越来越普及于普通用户的时候。
应规定标示AI生成内容
关于与AI有关的法律规定,市律师团杜克必兴律师表示,越南法律现在尚未有专门针对AI的法律规定。
现行的规定主要只是间接提及,例如:在知识产权领域有2005年《知识产权法》、在个人数据保护领域有2024年《数据法》和关于个人数据保护规定的2023年第13号《议定》、在网络安全领域有2018年《网络安全法》和2015年《网络资讯安全法》等。
尽管未有具体的法理框架,但若AI被滥用来散播虚假、不实的资讯或侮辱他人的名誉、人品,肇事者仍须根据现行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具体是,根据2018年《网络安全法》第八条第一款a、d点和第十八条第一款,散播虚假、不实的资讯,引起社会不安的行为是法律严禁的。违规者可依2020年第15号《议定》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a点被处以500万至1000万元的罚款,对于组织,罚款加倍,并被强制删除违规内容。
在更严重的情况下,若散播虚假资讯损害他人名誉,违规者可依2015年《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关于诽谤罪)被追究刑责;若制作、储存、传播意图反对国家的内容,可根据第一百十七条追究刑责。
虽然已有关于使用者责任的原则性规定,但现行法律需要补充能够应对AI带来的问题的具体规定。
据他建议,其中一项重要措施是要求AI产品开发商在其产品中加入一定的限制,以防止从源头的违规行为,确保AI创造的产品不违反道德、不传播错误或危害社会的资讯,即使在使用者故意输入违法内容指令(prompt)的情况下。
另外,要求标记AI生成的内容也是必要的,有助使用者清楚识别哪个产品是人类的,哪个是AI的。同时,也应该明确规定开发AI的组织和个人的法理责任。若AI产生的内容违法或造成损害,包括开发商、指令内容输入者和发布者等的相关各方都必须视情节承担责任。
不仅如此,也应要求AI开发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完整储存用户的存取记录和AI产品生成指令记录,以便权力机关在发现使用者违法使用AI产品的行为时要求开发商提供和调取资讯,为查处工作服务◆
应尽速建立AI管理原则
据网络安全专家吴明孝表示,如Veo的高拟真度视频生成AI技术在内容创作、教育、电影、媒体等领域具有巨大潜力。
然而,若不有效监管,这些技术也可能被滥用来制作虚假视频、色情内容、歪曲政治观点或传播错误资讯等。
例如,AI生成的名人招商引资或支持违法行为的视频可对其声誉和法律责任造成重大影响,但若平台层面没有监管机制,就无法及时处理。
因此,越南应尽早颁布AI在网络空间应用的道德和法理原则,尤其对于使用AI生成和分享内容的活动。
我建议:
-要求所有AI视频须附上清楚的警示标示,表明该内容为AI生成的。
-社交平台须负责发现、审查有害的deepfake内容,并为使用者提供有效的举报工具。
-使用AI工具制作或传播不实、侮辱、诽谤内容的人应依现行法律追责。
-由于这些内容跨境传播,越南应与Google、Meta、TikTok等大型平台合作,以快速删除违规内容并追查违规者。
-民众需要掌握识别虚假内容的技能,警惕来源不明的视频,避免分享未经核实的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