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此,Grab建議複審法庭考慮撤銷全部初審判決書和停止案件處理,因為市人民法院已嚴重違反訴訟規定。該公司也認為,這機關沒有審判案件的權限,而已作出了超越控訴要求賠償範圍的判決;不依照證人的要求傳召他們參與各次庭審等。Grab肯定沒對VinaSun作出違規行為。若複審法庭不停止處理,則須修訂判決書以確定Grab沒經營運輸,沒違反法律,以及駁回VinaSun的全部要求。
Grab認為,市人民法院不充分及客觀評價有關案件的情節和證據。法院認定Grab經營運輸服務,而不理會交通運輸部的意見,認為“僅提供科技服務”,以及在經營合作協議的基礎上給運輸單位提供輔助。市人民法院基於法院指定的鑒定公司的不客觀及不正確鑒定結論,而駁回Grab有關重新鑒定的要求;對Grab強加有關運輸經營的各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