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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法規限制消費者個人資訊被洩露

日前,國會常務委員會在法律專題會議上向《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草案(修訂)提意見。按計劃,該項法案擬於10月份召開的第四次會議上呈國會。
國會主席王廷惠要求確保 所提出的規定,須與個人資訊保護法規相符合。
國會主席王廷惠要求確保 所提出的規定,須與個人資訊保護法規相符合。
補充保護資訊的規定

工商部部長阮鴻延在會上告知,現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落實近12年後已顯露若干不足之處,主要關於各項規定的統一性和其效力、效果;生產、經營的的變化;對於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要求和新趨勢。因此,修訂該項法律是必要的,其中要加入關於保護消費者資訊的新規定。具體是,規定關於對消費者的資訊保護責任;在收集、使用消費者的資訊時須作出通報;對消費者資訊的使用;確保消費者資訊安全;監察、修訂、更新、轉交或刪除消費者的資訊等。

國會經濟委員會主任武紅青在向草案提意見時指出,實際上,在購物或使用服務時,賣方經常要求客戶提供個人資訊,導致消費者後來收到很多垃圾短信、電話。武紅青主任說:“有時候正在開會,我也收到很多發售房地產、商品等電話、短信。那麼,應該如何處理以保護消費者的資訊?”武紅青主任提議,需就對個人資訊保護和與第三方共享一事作出明確的規定,以免濫用和給消費者帶來麻煩的情況。

國會主席王廷惠表示,對個人資訊保護一事現在未有深入的法規。最近,公安部長告知,政府目前將制定個人數據保護規定,至2024年才制定法律;同時指出:“在這樣的條件下,該項草案與有關法律規定之間兼容性如何?應該參考、等待或預先規定?”
資訊系統遭攻擊要通知

從審查機關的角度而言,國會科技與環境委員會主任黎光輝認為,若從事經營的組織、個人委託或僱請第三方收集、存儲、使用、修訂、更新或刪除資訊,必須得到消費者的同意。若發現資訊系統遭攻擊,潛伏消費者的資訊被洩露的危機,審查機關建議,除了向職能機關報備之外,應增加公告消費者的機制與形式,旨在加強保護消費者的資訊安全。

工商部長阮鴻延在會上闡釋時告知,草案中有關保護消費者個人資訊的規定已獲具體復核、考量;同時肯定,這些規定是為了盡量保護消費者的資訊,同時避免給從事經營的組織、個人造成不合理的開支重擔。另外,阮鴻延部長告知:“將繼續聆聽各方意見以更具體化規定,消費者的資訊只允許用於經營目的,不可任意使用。”◆
未有任何涉及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民事案

草案規定,消費者與從事經營的組織、個人之間糾紛透過協商、調解、仲裁和法院等4種方式解決。據國會科學技術與環境委員會告知,在處理消費者的投訴時,協商和調解是最常用的方式,佔80%。但協商、調解結果通常沒得到當事人嚴格執行,原因是由於協商、調解筆錄的法理價值不高。而仲裁、法院方式由於手續複雜、處理時間長和手續費高,通常消費者不會選擇,因為違反消費者權益案件的價值一般不高。基於此實況,審查機關提議草擬機關繼續研究、復核以加強糾紛處理方式的可行性,尤其是對於法院方式(採取精簡手續)和裁判方式。

許多意見認為,關於採取精簡手續的條件的規定缺乏明確、緊密性,致使不能採取精簡手續以處理糾紛,同時建議釐清在過去期間沒有任何關於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民事案採取精簡手續的情況的原因,以有更多修訂、補充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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