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消息〕按政府第117號《議定》第84條第一款規定,將醫保卡借給他人,或使用他人的醫保卡以診治病的行為將被罰款,具體如下:對於違規,但未給醫保基金造成損失的場合,罰款100萬至200萬元;對於因違規,而給醫保基金造成損失的場合,罰款300萬至500萬元。目前,對借用,或使用他人的醫保卡以診治病的行為處罰一事,第176號《議定》第65條第二款規定,若未給醫保基金造成損失將罰款50萬至100萬元,若給醫保基金造成損失將罰款100萬至200萬元。因此,與現行的罰款相比,2020年第117號《議定》規定的罰款有所增加。
另外,若因將醫保卡借給他人或使用他人的醫保卡而給醫保基金造成損失,須將違規款項(若有)向醫保基金退還。2020年第117號《議定》自今年11月15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