乂安省代表陳文卯認為,制定越南建築發展導向上呈政府是必要的,但屬於哪個部委、機構的責任就有待確定。至於對社會有價值的若干建築工程,法案需要確定工程業主的權限以確保共同和私人利益之間的和諧性。達樂省代表吳忠成也表示,很多意見指出了都市建築的混亂以及農村建築的變樣情況。而法案提到了制定建築導向規定以克服上述情況是值得高興的。
但整部法案都沒有指出這個導向的制定機關以及制定程序和審批手續。河內市代表阮英智建議草擬委員會關注以讓法案與《規劃法》是有關聯的,同時希望《建築法》與其他相關法律創造重要的里程碑,終止正在各個城市興起的“長方形房子、棺材房子、超薄房子、斜房子”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