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國際視野下婦女兒童權利保障
人權是最高尚的價值觀,是文化權的結晶,是人類經過數千年歷史鬥爭過程的成果。因此,尊重和確保人權不僅對建立人權法律標準尤其重要,而且是打擊侵犯人權行為的依據,特別是對於弱勢群體。
從國際角度上看,國際人權法特別關注婦女和兒童的權利,並規定了確保兒童權利可在生活中得以實施的法理規制。除了如:1945年《聯合國憲章》、1948年《國際人權宣言》、1966年《公民權和政治權公約》、1966年《經濟權、社會權和文化權公約》等關於保障人權的文本之外,兒童也獲確認享有特殊權利,尤其是獲得特殊照顧、教育和保護的權利。此外,聯合國還通過承認和保障婦女與兒童權利的特有公約,如1989年《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1949年禁止販賣人口及取締意圖營利使人賣淫公約》;1952年《婦女政治權公約》;1957年《已婚婦女國籍公約》;1962年《關於婚姻的同意、結婚最低年齡及婚姻登記的公約》……,尤其是《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除了國際文本,各國還組織許多關於婦女權利的會議。1993年在維也納(奧地利)舉行的第二次世界人權會議已通過《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其中肯定:“婦女和女童的權利是人權的一個不可劃分的組成 部份”。
越南法律規定的婦女和兒童權利
履行越南對人權、特別是婦女和兒童權利方面的國際承諾,越南已積極完善符合與國際的締約內容和精神的規制、政策及法律,同時採取多項措施以保障婦女和兒童的權利。
首先,在立法方面:2013年《憲法》已包含許多突破性規定條款,以確保性別平等和保護婦女與兒童的權利。第十九條規定:“人人都有生命權。每人的生命受法律保護。不得非法剝奪任何人的生命”;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人人都持有身體不受侵犯的權利,在健康、名譽和尊嚴方面受法律保護;不遭受酷刑、暴力、威迫、體罰,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身體、健康或名譽與尊嚴侵犯”;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國家保護母親和兒童的權利”等。
首先,在立法方面:2013年《憲法》已包含許多突破性規定條款,以確保性別平等和保護婦女與兒童的權利。第十九條規定:“人人都有生命權。每人的生命受法律保護。不得非法剝奪任何人的生命”;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人人都持有身體不受侵犯的權利,在健康、名譽和尊嚴方面受法律保護;不遭受酷刑、暴力、威迫、體罰,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身體、健康或名譽與尊嚴侵犯”;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國家保護母親和兒童的權利”等。
具體化2013年《憲法》,國會已通過2006年《性別平等法》和2016 年《兒童法》。其中,《性別平等法》確定目標是消除在經濟發展和人力資源開發中的性別歧視,以及創造平等機會,邁向實現男女之間的實質性別平等,建立並加強男女在社會和家庭生活各領域的合作與協助關係。
《兒童法》已規定兒童的權利和義務;照顧、教育、文化和通信方面的基本政策與措施,特別是在保護和促進兒童參與方面。此法也詳細規定各機關、組織、教育機構、家庭、個人在行使兒童權利和義務上的責任。此外,若干重要律法如2015年《民事法》、2015年《刑法》、2015年《刑事訴訟法》、2007年《家庭暴力防控法》(正在修訂和補充)、2014年《婚姻與家庭法》等,都包含保護婦女和兒童權利的規定。
第二,在組織實施法律法規方面:政府指導把保障婦女和兒童權利的相關規定納入法律規範文本;發現和查處與行使婦女基本權利有關的侵權行為。另外,各部和部級機關在保障婦女和兒童權利工作上都發揮了一定作用。
第三,監督婦女和兒童權利法律規定的執行情況:國會對頒佈保障婦女與兒童權利的法律文本和執行擔任最高監督職能。政府每年必須向國會報告關於性別平等的國家目標的執行情況。
國會還成立多個代表團,直接監督中央和全國各地方職能機關的活動,從而確保憲法和婦女與兒童權利法規得以充份和及時實施;著重提高與選民接觸工作的質量;受理、審議、解決涉及公民與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申訴和控告等。
越南還頒佈並致力實施確保婦女和兒童權利的政策與措施,例如:與政府總理於2021年1月7日頒佈的第23號《決定》同時頒行的2021-2030年國家保護兒童計劃、2021-2030年國家性別平等戰略、2021-2025年防範和應對涉及性別暴力的計劃……
婦女和兒童的權利是人權的組成部份。
改變對性別的態度和觀念
在整個政治體系的努力下,至今,越南婦女兒童權利保障工作已取得許多令人振奮的成果。越南是最早完成性別平等和賦予婦女權力目標的國家之一,目前正在努力實施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其中有促進性別平等和賦予婦女與女童權力的目標。
法律文本和政策系統逐步完善,朝著更良好地保障婦女和兒童權利的方向發展,符合國際標準。各級和部門特別關注將性別觀點納入政策、法律、章程、計劃、提案等制定過程並實施,已有助於縮小性別差距,提高婦女在社會和家庭中的地位,創造條件讓婦女和男性參與政治-經濟-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並享有平等權利,例如2014年《社保法》、2019年《勞動法》;2015年《國會代表和人民議會代表選舉法》;2015年《國家財政預算法》等。
國家關於性別平等的目標得以在各個領域落實並成效顯著。這在女性參與領導和管理職位以逐步縮小政治領域的性別差距最為明顯。越南婦女參與民選機關的比例位居世界第六十位、亞洲第4位和東盟(東協)議會聯盟的第一位;在參與政治參與和管理方面的性別平等排名是東盟(東協)各國中排名第三,以及全球187 個國家中排名第四十七。
在已成功舉行的第十五屆國會代表、2021-2026年任期各級人民議會代表選舉中,女性國會代表比例為30.26%(是第五屆至今的最高比例),以及近30%婦女參加各級人民議會。越來越多婦女參與經濟活動,並有更多機會獲得更高收入的職業。這對越南在過去10年保持處於世界高經濟增長行列作出重大貢獻,儘管全球和區域的政治、經濟存在大變動。
在教育方面,中小學男女生入學率較高且均衡。在醫療保健方面,人民的壽命延長,醫療保健服務質量日益提高。然而,婦女和女孩仍然是容易受風險影響的弱勢群體,需要更多平等機會。目前,越南性別不平等指數在162個國家和地區中排名第六十五;在性別差距指數上排名87/156。
儘管聯合國和國際共同體記取和高度評價越南為實行性別平等和提高婦女地位所作出的努力,但我國仍然存在虐待婦女問題,尤其是民智低的地區仍有性別歧視情況,不僅對弱勢群體、還對整個社會都造成很大影響。
除上述成就,越南還面臨許多挑戰如:少數民族婦女和兒童在可持續發展的各項指標中幾乎處於劣勢;族群之間的人數差距;一些可持續發展指標的性別差距;在越南,體罰仍被廣泛用作管教兒童的一種方法。少數民族婦女擔任各級領導職務的比例較低,少數民族貧困率還較高。因此,還有少數婦女是文盲;少數民族婦女就業和授藝以獲接近優質勞動力方面尚有不少困難。一些地區的性別差距仍然很大。在經濟領域,女性獲得高收入工作和經濟資源的機會仍低於男性。在醫療保健方面,農村和少數民族地區婦女接觸兒童保健和產育健康服務的機會仍有限。家暴情況相當嚴重。幹部和民眾對家庭暴力防治的法律意識有限。實施《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制裁力度不高。
為更良好地保障婦女和兒童的權利,除了制定法律規定之外,越南還要不斷提高關於婦女和兒童權利的認知,改變社會對性別的偏見態度和觀念,推動國際合作,更好地保障農村地區和教育、衛生、就業等戰略領域的婦女和兒童權利,尤其是少數民族婦女和兒童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