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長蘇霖大將表示,當前,《居住法》有關居住登記條件、手續的規定相當具體和明確,為公民實施自由居住權和選擇住處權提供法理依據。然而,居住登記程序和手續仍通過手工、繁瑣方式進行,未能滿足行政改革的要求。因此,《居住法》草案基本政策之一是更改居住管理,從採用紙簿管理方式轉為個人定名編號的現代管理方式。
《居住法》草案取消居民登記常住採用戶口簿與使用暫住簿的暫住登記管理方式,並通過個人定名編號取代管理方式,從而取消戶口簿和暫住簿的手續解決結果,並取代採用有關居民國家數據庫及有關居住數據庫更新資訊方式。與此同時,取消全部或一部分相關戶口簿和暫住簿內容的行政手續,如:劃分戶口簿、換發戶口簿與重新簽發戶口簿、調整戶口簿修改內容和撤銷登記常住等等。
法律委員會主任黃清松闡述審查報告時表示,這基於資訊技術的現代管理方式,符合發展趨勢,獲世界上若干國家採用。
〔又訊〕昨(23)日下午,國會舉行視像會議討論《建設法若干條文修訂、補充法》草案若干尚有分歧意見的內容。至於建築許可證與建設秩序管理事宜,國會代表的意見建議,應對農村建築許可證簽發工作緊密管理。建議高山與海島個別住房不須簽發建築許可證。採納國會代表意見,《建設法》草案更緊密規定,有關簽發建築許可證讓農村建設工程和個別住房與符合實際情況及國家發展趨勢相。
據此,《建設法》草案規定,凡是沒有都市規劃、職能區規劃或農村居民區規劃農村建設工程與個別住房,以及沒有都市規劃、職能區規劃的高山與海島個別住房不必具備建築許可證。在保存區與歷史文化遺跡區內的工程與個別住房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