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經常“靈活運用”
記者(●):請問,為何第26號《決定》只規定有期限許可證簽發問題,而不提及正式建築許可證呢?
宋德進主任(▲):第26號《決定》只提及有期限建築許可證內容是因為其與《建築法》規定有些地方不同。《建築法》要求有期限建築許可證必須滿足的條件是“符合土地使用規劃的土地使用目的”。但若照著這要求,則不會有任何場合獲簽發有期限許可證。因此本廳向市政府建議,並獲得建設部核准按照本市的特殊情況作出解決。
具體是,凡屬於已審批並公佈比例尺1/2000分區規劃但未落實,未有土地收回決定的地區的住房工程,獲准依照之前的使用目的簽發有期限建築許可證。《建築法》的其他內容則根據本法及實施細則的各項《議定》及《通知》來實施,因此本市不將其列入第26號《決定》。
●一直以來,各郡縣職能機關仍按照比例尺1/2000分區規劃給民眾簽發建築許可證。然而,根據2014年《建築法》規定,取得正式建築許可證的條件是要符合比例尺1/500詳細規劃,若未有比例尺1/500規劃者“要滿足都市建築或都市設計規劃管理規制”。但這項要求是否符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因為比例尺1/500規劃,關於都市設計,都市規劃或設計的管理規制實在屈指可數。建設廳為何不建議建設部,允許根據向 來實施的比例尺1/2000規劃去簽發建築許可證呢?
▲建築許可證的簽發重要因素就是各項建築指標。並非單靠比例尺1/2000規劃就能對建築指標作出確定,因規劃僅能滿足一半要求。
長久以來,各郡縣都採用本市於2007年頒佈有關現有都市區連棟房的建築管理規制的第135號《決定》,2012年頒佈的第45號《決定》,與各建築規範及標準相配合來運用。因此,建築許可證簽發工作一律均等地採用於單棟住房,其實,每個區域都有個別的管理規範與指標。甚至於市郊各縣各鄉的農村住房也採用都市住房的規定。這做法是不符合的,但因為未有其他可以確定的指標,致使各機關惟有靈活運用這些規定。
假如有了比例尺1/500規劃,或都市規劃,或建築設計管理規制,各建築指標將獲得具體確定,這是正式建築許可證的簽發根據。
須制定基本指標
●請問這項要求除了符合《建築法》及政府的規劃管理之外,對市民有些什麼好處?在現階段當比例尺1/500規劃未全面涵蓋,或未有都市建築設計管理規制期間,若市民需要申請簽發建築許可證,本市將會怎樣解決?
▲越是清晰透明的規劃,對市民越有利。到那個時候,從簽發機關乃至市民,都可以輕易掌握任何地區的地皮的劃一資訊:將允許怎樣建設,規模如何,作何規劃等。舉個簡單的例子,起碼要有一條街獲得規定各項基本指標,如:樓層高度上限,建築密度,建築形態的確定。或在都市現有的居民區內,有些已具備技術基礎設施的新居民區,必須制定都市建築規制。
現有法律規定已責成各郡縣全權負責制定審批比例尺1/500規劃及都市建築、設計規劃管理規制。
●據悉,多個郡縣仍存在許多客觀困難,主要是比例尺1/2000規劃在調整中,所以未有比例尺1/500規劃制定依據,或在聘請諮詢單位工作上有財政困難,比例尺1/500規劃的可行性不高等。因此一些地方表示最好仍是按照舊方案來解決市民申請建築許可證的需求。您的看法如何?
▲如前所述,在未確定出建築指標之前,不能單用比例尺1/2000規劃來簽發建築許可證。為了落實《建築法》的要求,我認為必須發動社會多方面的力量。最初階段將會遇到困難,但是這是必須做的事。假如一味怕困難,不去實施,要等到什麼時候方能落實。若不去做,如何獲得規劃開展的根據,若一味照舊方式來簽發許可證,本市將來的面貌會如何?
眼下,各地方最好制定比例尺1/500規劃,否則必須以建築規劃管理規制來代替。屬重點區域就必須制定都市設計。
●謝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