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導,印度最高法院合議庭認為,一個沒有治癒希望的絕症病人,因“不合理的醫療支撐”而被迫承受痛苦,將失去尊嚴。裁定書指出,這些絕症病人或永久植物人在沒有康復機會的情況下,加速死亡過程以減少這段時間的痛苦,是人活得有尊嚴的權利之一。印度最高法院合議庭裁定,“有意義的存在”應包括一個人的自決權及自主決定自身醫療待遇的權利,而生命權也應包括“有尊嚴的死亡程序”。
支持被動安樂死,也就是對沒有治癒希望的絕症或永久植物人,可拔掉維持生命機器的插頭,以加速死亡過程。不過,最高法院強調,被動安樂死僅僅是“加速不可避免的已知結論”,這與自殺和主動安樂死不同,主動安樂死是非法的,自殺則是非自然死亡行為。
一般所說的安樂死,可分為主動安樂死和被動安樂死,主動安樂死是指醫務人員或其他人採取某種措施加速病人死亡;被動安樂死則是中止維持病人生命的措施,任由病人自行死亡。印度最高法院認為,有效的生前遺囑將有助於被動安樂死;對無法康復的絕症病人和永久植物人,應優先考慮他們的生前遺囑和自決權。
報導指出,安樂死因宗教和文化價值等因素,至今在全球仍是爭議的課題,目前只有荷蘭、比利時等少數國家和地區通過被動安樂死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