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審核中央檢查委員會2018年4月27日關於審核並對同奈省國會代表團長、省委副書記潘氏美清實施紀律處分第111號呈文的建議,黨中央書記處認為:從2003年至2009年1月出任同奈省工業廳長期間,潘氏美清同志在落實任務和公務時缺乏責任。
本著從2011年6月至2014年9月期間出任同奈省人委會副主席的崗位,簽署了對家族企業有利,優惠落實屬其負責領域項目的若干人委會《決定》。缺乏組織紀律意識,嚴重違反有關對外工作的規制;多次使用公務護照出國為了個人目的及解決私事;甚至有一次出國沒按規定向組織報告等。
上述違規和缺點是十分嚴重,造成幹部、黨員與民眾不滿,對黨組織及她本人的信譽造成不良影響。黨中央書記處決定,撤銷潘氏美清所有在黨內的職務;建議國會黨團依法指導落實各項規程、手續,以審議免去潘氏美清的國會代表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