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勞動使用者錯失所致
在去年發生的各起勞動事故中,造成嚴重後果的事故包括:於去年1月12日在Foodtech股份公司富安分公司發生,造成5名工人窒息死亡的事故;於去年8月22日在廣寧省下龍市Newlife Tower公寓建設工程發生,造成3人死亡的電梯墜落事故;於去年9月10日在宣光省占化縣春光鄉發生,造成3人死亡和6人受傷的手腳架坍塌事故;於去年11月12日在海防市水源縣帕林造船公司發生,造成4人死亡的拖輪爆破事故等。
按各起致人死的勞動事故的原因核查結果顯示,45.41%事故由勞動使用者的錯失所致,例如:沒有制定安全勞動流程、方案;沒有舉辦勞動安全訓練,或訓練不夠等。
聚集大量從事自由工作、在各高層大樓工程工作的勞工的本市去年發生的勞動事故數量最多,因勞動事故所致的死亡人數也是全國最高(123人)。大部分勞動事故發生於各個正施工的建築工地,主要是從高處墜下。許多勞工,尤其是自由缺乏對勞動安全措施的認知,在參加建設施工過程中忽略安全問題。另外,若干中小建設企業在施工各高層大樓中也忽視勞動安全保障措施,具體是:不安裝防護網、沒使用安全吊帶,尤其是不常為勞工舉辦勞動安全知識培訓。
據勞動與榮軍社會部指出,不少嚴重勞動事故儘管造成人命傷亡,但沒有受到嚴懲,顯示勞動安全保障工作仍被輕視。各組織、企業以為,萬一發生人命傷亡死的勞動事故,只要用錢賠償就好,所以勞動事故數量仍持續高增。
嚴懲不貸
實際顯示,若企業有條有理地運營,周到地實行各勞動安全保障措施,注重對勞工提供勞動安全培訓,就可以限制嚴重勞動事故的發生。在關於勞動安全的各項法律規定中,《勞動法》第九章共有20條規定勞動安全確保工作,以及各機關、組織、企業在產銷過程中與在勞資關係中須採取的勞動安全保障措施。2015年《勞動衛生安全法》明確地規定各項勞動安全保障措施和僱主、機關、企業對勞動安全確保工作的責任。但這些規定仍不足以起到警誡作用,勞動使用者、企業仍未適當關注勞動安全問題,未制定確保勞動安全的流程、方案。
目前令人擔憂的是,儘管2015年《勞動衛生安全法》和《勞動法》已規定若發生勞動事故,須申報、調查,嚴禁隱瞞和作失實申報等行為,但卻缺乏可起到警誡作用的制裁措施。由此,許多嚴重的勞動事故沒依照規定充分申報及處理。而勞動事故遇難者家屬一般會與勞動使用者自 行協議賠償問題,並沒申報以領取社保 輔助。
關於勞動、保險、社會領域行政處罰工作的第95號《議定》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若發生嚴重勞動事故,而勞動使用者不申報、調查事發因由,將被罰款500萬至1000萬元。此罰款太低,不足以對嚴重違反勞動安全規定的組織、企業起到警誡作用。為了降低因勞動使用者主觀所致的嚴重勞動事故發生,應從嚴處理各項違規行為。
同時,務必修訂、補充各項與勞動安全有關的法律規定,以致其更全面,其中要提高勞動與榮軍社會部勞動安全局和省級勞動安全監察機關的權限。若發生涉及罪犯、因忽略安全問題,或造成多人傷亡的嚴重勞動安全事故,職能機關有權提出起訴,甚至要求對隱瞞或不誠實申報的行為予以刑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