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法着重在加大分级与权力下放的原则上,为胡志明市等特别都市、大城市及特别经济区建立发展机制。
司法部部长黄青松在国会表决前发表吸纳对修订法案的意见,他表示法案已明确可适用于尚未是特别都市的城市以及特别经济区的一些特殊试点机制。
据此,在获得有权限层级的主张并征得国会常委会同意后,政府可颁布试行议定。试行目的仅在于满足国家管理、社经管理的要求。
《都市发展法》草案共5章66条,比原草案增加1条。
据此,若能自行平衡薪酬支出预算,市人民议会可决定增加公务员、职工总编制,增幅不超过中央责成指标的20%。
该法还补充关于填海都市区投资与发展的规定。战略投资者可适用矿产开采机制(如开采海砂作为填充材料),类似于国家重点项目。项目的运营期限长达70年。投资者在未完工前不得转让整个项目;只可转让最多50%已完成骨干技术基础设施建设的填海面积。
对于自由贸易区和综合物流区,越南国家银行行长有权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在自由贸易区内设立营业部的条件,以控制外汇风险及洗钱行为。政府获责成规定对在此运营的企业予以认定、暂停或中止海关优先待遇制度的程序。
关于国际金融中心,该法责成市人民议会在取得财政部和越南国家银行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决定投资银行许可及发行国际金融产品的条件与程序。
对于特别经济区,该法取消市人民议会在决定监察试行机制方面的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