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同省國會代表阮文顯表示,若停止供水和供電,將導致被懲處者、相關者,甚至毫無相關者的產品、機械及設備財產損壞,比要求強制行政違規懲處規模的損失更大。因此,應明確上述措施的適用範圍,僅可適用於建設工程、娛樂消遣勞務與贗品違禁品產銷行為,以及確定適用上述措施的手續。河南省國會代表陳畢世對上述觀點表示贊同並認為,規定若干行政違規強制停水和停電措施,對於違規的個人沒有說服力,可行性不高,並有違按照《民事法》規定的自行妥協和自行承擔責任的原則。然而,不少意見認為,若補充上述懲處形式是必要的,此舉可令民眾提高意識和避免違規。
國會代表昨日下午以92.75%贊成票(即456與會代表中有448人贊成),正式表決通過按照公私合營方式(PPP)的《投資法》。
如此,越南已有總括法律,營造最高法理走廊,以讓吸引私人以PPP方式斥資必要的基礎設施領域。公私合營方式(PPP)是過去期間已落實的投資形式之一,尤其是在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方面的BOT項目,但首次成為呈上國會的一部法案。
經濟委員會主任武鴻清表示,該法律草案旨在“營造一個強硬的法理走廊,以確保在PPP項目合同期間,參與各方持久穩固正確地履行在合同裡的義務。該規定也是聯合聲明,體現出國家對國內外投資商在法理方面的承諾,讓投資商均可放心與國家共同向各PPP項目投資。現還有不同的觀點內容之一就是國家審計機關的活動。國會代表的若干意見贊同國家審計機關的規定,僅對PPP項目中的公共財產與公共財政進行審計;若干意見卻認為PPP項目本身是個公共投資項目,故國家審計機關必須對整個項目進行審計,包活私人投資的資金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