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本公司簽合同聘請活動策劃公司在一年內舉辦5項活動。雙方已達成協議在完成5項活動後,活動策劃公司將總結費用並寄到本公司檢查。要是沒問題,該公司才給本公司開發票,而本公司將結算費用及結束合同。因此,發票開具日期將是活動舉辦日子之後的一個月。請問,這樣的發票是否合法?結算的費用可以列入獲扣除的費用中以計算企業所得稅嗎?若不能應如何解決以列入企業的合法費用呢?
市稅務局(▲):根據財政部2014年3月31日就服務供應、售貨發票指引的第39號《通知》第十六條第二a款規定的發票開具標準與方式。發票開具日期:對於服務供應,發票開具日期是完成供應服務之日,不管已進行收費還是未收費。如果服務供應單位事先收費或在供應期間進行收費,發票開具日期是收費的日期。
與此同時,根據財政部2013年12月31日就增值稅指引的第129號《通知》第十四、十五條,財政部2015年6月22日就企業所得稅指引的第96號《通知》第四條,對於該公司的情況,有聘請其他公司舉辦多次活動,合同上已註明每次活動的舉辦日期及地點,所以在原則上,對於服務供應的發票開具日期是每次活動的完成之日,不管已進行收費還是未收費。若事先收費或在供應期間進行收費,發票開具日期是收費的日期。
然而,要是確定此活動舉辦費是應用於公司的產銷活動,有合法的發票,而且這筆支出的款項如果具有每次購買服務價值2000萬元以上(已含增值稅)的發票,結算時有非現金結算憑據,就可以列入在確定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時獲扣除的費用,投入增值稅獲按規定扣除。
●關於使用電子驗證發票取替紙質發票的問題,若運載中的貨物沒有紙質發票要如何處理才算合法?
▲根據財政部2015年6月23日頒佈的第1209號《決定》所附帶,有關使用具稅務機關驗證碼的電子發票試點規定,其中,第七條規定註冊發行驗證發票如下:
1.在使用驗證發票之前,企業必須瀏覽稅務總局的發票處理軟件,以按此《決定》附帶頒行的05/DK-HDXT範本註冊發行驗證發票。驗證發票註冊、發行信息包括發票種類名稱、發票代碼、號碼、開始使用日期、通報發行發票數量、用以開具驗證發票的軟件。
2.如果企業同時使用為企業開具發票的軟件、企業本身的發票開具軟件以及稅務總局的發票處理軟件來開發票,企業必須為每個軟件註冊驗證發票發行信息。
3.企業在成功註冊發行後使用驗證發票。
4.稅務機關在稅務總局的官方網站上刊登企業的驗證發票發行註冊信息。
此外,第二十二條規定從驗證發票轉向紙質發票如下:
服務供應、售貨企業瀏覽為企業開具發票的軟件,或稅務總局的發票處理軟件,或企業本身的發票開具軟件,以將驗證發票轉為紙質發票。在轉換發票上具有驗證發票的充分信息、轉換發票與驗證發票之間的識別字樣“從驗證發票轉換的發票”以及二維條形碼。將驗證發票轉向紙質發票必須達到財政部2011年3月14日第32號《通知》第十二條的規定。因此,使用電子發票的公司在運載貨物期間可以依上述規定將電子發票轉換成紙質發票。
●本公司供應與加工出口企業有關的服務。然而,很多客戶簽訂了合同,但也有不經常要求公司供應服務的零散客戶只透過電話、電郵報價,沒有簽合同。本公司根據有關民事交易方式的《民法》規定來採用,其中有合同,包括口頭合同,就連書面合同也有多種形式,例如書面文本、電報、傳真、電郵。值得一提的是,如今,法律已公認透過電郵或其他電子形式的電子交易。因此,法律沒規定合同必須建立成文本(若干法定場合除外)。那麼,本公司僅透過電郵、傳真交易來協議供應服務可否就達到“有合同”的條件並獲採取零稅率增值 稅嗎?
▲根據第36號《商業法》第三條第十五款與第七十四條規定,對於企業以具有相當於商業法律規定的文本(傳真、電傳)價值的形式簽訂為外國單位、個人供應出口服務合同就獲視為具有對外國組織、個人的服務供應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