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上,国会代表就商业法人的刑事责任以及对自愿认罪认罚人员的宽大政策提出了许多具体意见。与会代表认为,责任个别化、明确个人及相关部门的作用并规定相适应的宽大幅度,将有助于确保现代刑法的严肃性与人文主义精神。
起草主责机关代表、公安部长梁三光大将在国会作解释说明时表示,大多数国会代表对与商业法人相关的修改和补充表示赞同。扩大商业法人刑事责任承担范围是基于满足打击犯罪实践要求以及完善处理利用法人资格犯罪行为机制的基础之上。
梁三光部长表示,在起草过程中,起草机关已将商业法人须承担刑事责任的罪名增加了24项,主要集中在拐卖人口、诈骗侵占财产;经商、贸易、服务领域;环境、食品、毒品;侵犯个人数据罪名;保险、发票、凭证等罪名。实践表明,上述罪名中的许多违规行为是在商业法人的伪装下进行的,造成了重大损失,但此前并未在刑法中得到充分调节。
关于缩小死刑适用范围,梁三光部长表示,国会代表基本赞同这一主张,旨在将其制度化贯彻党关于司法改革的一贯主张,减少死刑并在实践中限制死刑适用,同时符合刑法进步与融入国际的趋势。该政策在历次刑法修改中按路线图实施,自1985年至今,规定死刑的罪名已从44项减少到10项。
梁三光大将强调,从预防和打击犯罪的工作实践来看,起草主责机关发现目前已出现许多危害社会的新危险行为,特别是在高科技、信息技术和经济领域。补充新罪名旨在克服不足,为保护人民、企业和国家利益奠定法律基础,为建设纪律严明、安全、文明的社会并满足新形势下国际融入要求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