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代表必须符合《国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标准,人民议会代表必须符合《地方政府组织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标准,即:
- 忠于祖国、人民和《宪法》,力争落实革新事业,为了民富、国强、民主、公平、文明的目标;
- 拥有唯一的国籍为越南国籍;
-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勤、俭、廉、正、公正无私,模范执行法律;有胆识,坚决与肃贪反腐、反浪费、官僚主义、傲慢专横、滥用职权及其他违法行为作斗争;
- 具备学历和专业水平,有足够执行任务的能力、健康、工作经验和信誉;
- 与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意见,获得人民信赖;
- 具备参加国会、人民议会活动的条件。
与此同时,人民议会代表还须在其担任人民议会代表的行政单位内居住,或在当地机关、组织、单位、企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