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更詳細指引
根據今年頒佈指引落實《稅收管理法》的第126號《議定》第三十條規定,商業銀行有責任按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在旗下銀行開立的每位納稅人的付款帳戶資訊。第一次提供帳戶資訊工作將於此《議定》生效之日起的90天內實行。這項法規的新內容是:商業銀行必須在每月的前10天內更新上個月的帳戶資訊,並且透過電子形式來提供資訊。稅務管理機關有責任保密上述銀行帳戶資訊,並對資訊安全保密工作負所有相關法律責任。
此外,銀行也要代表在越南沒有常設機構的經營電子商務、透過數碼平台營業的組織和個人(以下稱為海外供應商)履行扣除、納稅義務。稅務總局與各有關部門配合、確定並向商業銀行或提供支付結算類中間業務的單位公佈已實行商品或服務買賣交易但尚未登記、申報和繳稅的海外供應商的姓名和網址,好讓這些部門確定海外供應商的交易帳戶,以代為履行扣除和繳稅義務。如果商業銀行或提供支付結算類中間業務的單位不能代表海外供應商履行扣除或繳稅的場合,必須跟進轉入海外供應商帳戶的金額,並按財政部部長規定的表格每月定期向稅務總局報告。
Basico律師事務所董事局主席張清德律師表示,商業銀行負責扣除跨境電子商務交易稅收的解決方案對防止此領域的稅收流失起到部分作用,同時提高衍生收入者的認知,有效消除避稅情況。實際上,過去期間有許多人已從Google、YouTube獲得收入,或這些跨國公司經由線上廣告服務在我國獲取了數十億美元收入,卻沒有繳稅,此事是不可以接受的。在《稅收管理法》中加入商業銀行有責任提供帳號資訊、扣除和繳納稅款的規定使法規內容更完善且合理。
為讓法規更切實際,張清德律師認為,稅務總局應該與在我國市場衍生收入的跨境集團、公司商議,以對稅率達成一致,從而為商業銀行創造順利的代為扣除、繳稅條件。跨境電子商務收入獲確定為要繳納承包商稅,即是商品和服務售賣方必須履行繳稅義務,而買方只是代繳。因此,稅務機關要與國外供應商統一應納稅額,否則可能會引發個人因為被扣稅而導致向外國供應商結算的付款不足、無法領取商品或服務的情況。
如何確保帳號資訊安全?
開展商業銀行提供個人帳戶資訊方案引起的爭議之一是帳戶資訊的保密問題。根據2010年《信貸組織法》、2017年的各項修訂、補充規定,各家銀行和信貸組織必須確保與客戶帳戶、存款、寄存資產以及交易有關的資訊的安全和保密性 。只有在國家主管部門依法要求或客戶許可的場合,商業銀行才可以提供上述資訊。按照政府2018年關於信貸組織對客戶資訊保密責任的117號《議定》的規定,若客戶發現銀行或其他機關、組織、個人違法提供和使用本身的資訊,可以提出投訴、控告並要求賠償。然而,該《議定》也詳細規定有權簽署要求銀行提供客戶資訊文本的機關和單位,其中包括:政府監察署、國家審計機關、檢察院、法院、海關總局、稅務總局等。.因此,許多意見擔憂在實施上述規定時,客戶資訊保密權將受到侵犯。
本市財政營銷大學海關-稅務科主任阮文順博士認為,政府指引《稅收管理法》的第126號《議定》將於12月5日起生效,其中規定商業銀行必須定期提供個人帳戶資訊,然而這不是隨意實行。各家銀行只有在收到稅務總局的書面要求後,才可以提供可能涉嫌逃稅、不正確申報繳稅的具體個人的資訊。與此同時,在作出要求銀行提供詳細資訊的決定時,稅務機關 必須掌握產生電子商務交易的個人 或組織的名錄。此外,與向Google、Facebook等跨境支付單位徵稅相比,銀行直接對透過國內帳戶領款的個人扣除、收稅的做法就更容易得多。 因此,上述措施只有助提高徵收電子商務稅的能力,但還是未足夠的。務必設法掌握這些集團從我國市場獲得的收入,以讓稅收工作更有效率◆
Basico律師事務所董事會主席張清德律師表示:商業銀行解決跨境電子商務交易稅收的方案有效防止該領域的稅收損失,而且並沒違反關於客戶資訊保密法規。稅務機關有責任保密獲提供的帳戶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