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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住所同時要營造生活條件

本市現有上千間被荒廢的安置房,原因是獲安置的居民不願意居住。此情況並不出奇,因為我國多年來的安置政策開展仍缺乏同步。
許多安置房蓋好後被閒置,荒廢多年沒人住。(示意圖源:互聯網)
許多安置房蓋好後被閒置,荒廢多年沒人住。(示意圖源:互聯網)
首先必須認清的是,由於社經條件的不同,我國的安置問題會比西方其他國家遇到更多困難。被清拆遷移的大部分居民都是經濟條件與學歷不高的人,其中多數從事路邊攤、“摩的”、自由勞動等非正式經濟的職業。因此,將他們安置到這些公寓生活,很明顯會對他們的謀生問題帶來阻礙,因為他們將不能繼續從事如在舊住所時的工作。由於大部分都沒有手藝以及學歷,所以轉換另一份符合公寓生活的工作幾乎是不可能。因此,在開展安置政策時,地方政府必須清楚掌握這些特點,並且制定適合的措施,如此才能幫助居民在新住所安居樂業。

在安置的同時務必附帶的措施之一是在等待獲安置期間,地方政府與職能機關必須制定培訓與協助居民轉換職業的政策。因為進入公寓生活,居民被迫要轉換另一種生活方式,而且必須從事與之前不同的工作。但由於一直以來,我們似乎只考慮到為安置民眾建設公寓來建造住所,而尚未關注營造新生活條件,故安置一事幾乎失敗多於成功。最顯著的證明就是過去期間,民眾不願搬進這些公寓生活,或僅居住一段時間便出售,以自行尋找新住所。

務必要對轉讓安置公寓,或民眾選擇領取補償金自覓新住所,而願搬進安置房居住的現象密切關注。要是上述兩個現象變得普遍,國家很大可能要面對解決在市郊形成的新非正式居民區、貧民窟問題。因為領取補償金或轉讓公寓單位後,安置民將會來到這些區域建造新住所,而且有可能發生違章建築情況,與此同時是缺乏各種生活基礎設施。要是此情況發生,國家今後將要再進行另一次清拆補償。這工作從而也將會循環不息。因此對於安置問題,務必制定更多便捷措施,而不只是建造新住所區,就當作已完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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