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紛事件多
據建設部長范紅河會上報告指出,在截至3月31日已遞交報告的40個地方中,有11個發生糾紛、申訴事件,主要集中在河內與本市,共有458起。其中,涉及維修費管理、施工工作的糾紛、申訴事件佔多數。具體是,開發商不轉交、緩慢轉交,或只向居委會轉交部分維修費;有關各方對決算數據不能達成共識,從此無法確定開發商須向居委會轉交的維修費數字;開發商不繳納旗下持有的面積的維修費;開發商佔用維修費用於其他目的;開發商的維修費管理、使用經費缺乏公開、透明等。
將縮短維修費收取時間
太平省國會代表裴文川告知,涉及開發商不轉交,或緩慢轉交維修費的糾紛事件數量佔79%。他提問:“《住房法》規定開發商在交房後5年內要負起工程維修責任,加上向居民收取維修費的時間為20年,這意味著維修時間為25年,合理嗎?” 另外,規定開發商收取維修費後繳入銀行賬戶是繁瑣的手續。他提問:“為什么交給開發商收取維修費?此規定已引起企業使用維修費於其他目的的情況,因為企業、尤其是公寓項目出售進度緩慢的開發商任何時候都缺乏資金。”
范紅河部長在回答與會代表的質詢時表示,關於一次收取交房日期起20年維修費的規定是合理的,還有開發商在交房起5年時間內承擔維修責任是《住房法》的規定。至於為何要收取20年的維修費(相當房價的2%)和須一次收取,因為這是比較穩定的收款和也是多個國家採取的規定。
20年後,若必要就補充收取。范紅河部長說:“儘管如此,建設部仍採納代表的意見,希望能夠更合理地計算以將維修費收取時間縮短至10、15年。”范部長也認為將維修費收取工作交給開發商是最順利的。若開發商緩慢轉交,或轉交不足維修費,可以依法對其予以嚴懲。
關於未來期間採取的措施,建設部長范紅河表示,將按規定強制回收對公寓住房共同面積的維修費;對居委會成員違規使用維修費的場合予以嚴懲。對於上述的處理方式,河內市人委會副主席阮世雄認為,對開發商強制回收維修費是合理的,但問題在於現行法律規定尚存在不足之處。
具體是,開發商按規定不得開立私人賬戶,那麼職能機關應該“對哪個賬戶強制回收?如何回收和強制回收的款項應該轉至哪裡?”他建議建設部為政府參謀研究修訂詳細規定和指引實施《住房法》的2015年第99號《議定》和關於公寓住房關於與使用規制的第2號《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