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政府修改并补充了第 36号《议定》中的部分内容。据此,同意由工商部主持,与财政部配合,对当市场上某种普遍消费的汽油品种当日基准价较上一个调整周期公布的基准价上涨 15% 及以上时,实施汽油价格调整。
汽油价格的调整及基准价的公布工作由工商部主持,与财政部配合在基准价上涨 15%以上后的次日立即执行。若涨幅低于 15%,则汽油价格调控继续按照第80号《议定》第 1 条第 11 款的规定执行(即每周四)。
据此,只有当基准价格上涨15%以上时,国内成品油价格才会在次日立即调整,而不是像之前只需波动7%。事实上,自3月6日第36号《决议》生效以来,国内成品油价格已连续被调整。
根据该决议,当市场上常用的某一类成品油的基准价格在当天较前一周期公布的基准价格下降10%以上时,也必须进行价格调整。
由工贸部主导并与财政部协调,在基准价格下降10%以上的次日立即实施价格调整并公布基准价格。若降幅不足10%,则继续按照2023年第80号《议定》第1条第11款的规定(每周四)进行价格管理。
3月20日,越南总理范明政主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用于稳定成品油价格的资金来源。总理同意以2025年财政收入增加部分为资金来源,动用国家预算支持成品油价格稳定基金。当危机过去后,该基金的资金将用于偿还国家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