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議違規內容、性質、程度與後果,並根據黨與黨組織和黨員的紀律處分規定,中央檢查委員會建議黨中央政治局和黨中央書記處審議,並對2010-2015年任期本市市委常務處,黨中央政治局原委員、市委原書記黎清海及黨中央原委員、市委原副書記、市人委會黨幹事處原書記、市人委會原主席黎黃軍實施紀律處分。提議市委常務處對2011-2016年任期市人委會黨幹事處實施紀律處分。中央檢查委員會決定對市委常務處原委員、市人委會黨幹事處原委員、原副主席阮氏紅實施譴責紀律處分。
市委原常務副書記阮文賽與市委原委員、市人委會黨幹事處原委員、原副主席武雄越的違規已達到須實施譴責紀律處分的程度,但按照黨的規定實施紀律處分有效期已結束。此前,中央檢查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對市委常務處具有違規跡象的檢查作出結論。據此,市委常務處與市人委會黨幹事處違反民主集中原則和工作規制而失責,領導和指導鬆懈,缺乏監察和檢查,導致第二郡守添新都市區投資項目在落實過程中發生多項違規和嚴重錯誤,造成十分嚴重的後果,國家的財產受到巨大損失,對社會經濟發展和部分市民的生活造成不良影響及造成社會輿論不滿。
市原委書記黎清海對市委常務處的違規和缺點負起主要責任。市人委會原主席黎黃軍對市委常務處的違規和缺點一同負起責任及對市人委會黨幹事處的違規和缺點負起責任。原市委常務副書記阮文賽;市委常務處原委員、市人委會黨幹事處原委員、原副主席阮氏紅、黎文科;市原委委員、市人委會黨幹事處原委員、原副主席武雄越一同對市委常務處、市人委會黨幹事處的違規和缺點負起責任,並對個人履行職責和獲分工任務負責任。
2010-2015年任期胡志明市市委常務處與2011-2016年任期市人委會黨幹事處及上述各個人的違規,已對本市黨委和政府造成不良影響,社會輿論不滿,已到須實施紀律處分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