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通知》自 2026年6月30日起生效。参加道路交通的摩托车尾气排放的国家技术规准实施路线图将按照政府总理的规定。
上述规准规定参加道路交通的摩托车(配备强制点火式发动机)尾气排放参数的限制值,包括一氧化碳 (CO) 和 碳氢化合物 (HC)。本规准适用于使用摩托车参加道路交通的机关、组织及个人;从事摩托车尾气排放检测的组织与个人;以及相关的国家管理机关。
本规准不适用于国防部和公安部管理的摩托车。具体是,规定参加道路交通的摩托车尾气排放中各参数(HC、CO)的最大允许限值(技术规定第二项),包括:1 级、2 级、3 级和 4 级。
摩托车尾气排放检测必须由根据道路交通秩序与安全规定,经认证具备检测条件的机构进行。在必要情况下,摩托车尾气排放测量方法将按照建设部发布关于尾气排放测量方法的国家技术规准进行。
根据建设部越南登检局的统计,全国目前有逾7000万辆在用摩托车。估计,全国需要约 5000个具备条件的单位来开展摩托车尾气排放检测工作。
摩托车将须执行尾气排放检测
据悉,农业与环境部已制定政府总理关于在越南流通的摩托车尾气排放国家技术规准实施路线图的《决定》草案,并征求人民意见。
草案明确了在用摩托车开始执行尾气排放检测的时间:自2027年1月1日起:适用于在河内市和胡志明市这两个中央直辖市行驶的摩托车;自2028年1月1日起:适用于在海防市、岘港市、芹苴市和顺化市这四个中央直辖市行驶的摩托车。自2030年1月1日起:适用于在其余的省市行驶的摩托车。各省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更早的实施期限。
根据《首都法》规定,驶入河内市“低排放区”行驶的摩托车,必须符合按河内市人民议会决议的尾气排放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