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許多條件
關於按合同輸出越南勞工到國外工作的勞務執業許可證簽發規定(第10條),草擬委員會已加入若干簽發許可證的條件,例如:企業資本為50億元以上;法定代表人必須從未犯“侵犯國家安全”罪和其他具體罪名,須在按合同輸出越南勞工,或就業勞務領域有至少5年的工作經驗等。
實際上,按現行的規定,勞工輸出企業須擁有至少50億元才可以確保在管理工作方面要求,同時處理對在國外工作的勞工發生的意外事故,這也是一些國家對該領域企業的財政能力規定的經驗。第16條補充勞工輸出企業要上繳許可證,或被吊銷許可證的若干場合,例如:許可證申發卷宗有偽造內容;連續24個月沒有輸出勞工到國外工作,除非屬天災、疫情、戰爭和其他不可抗力的場合。新規定有助提高勞工輸出企業的運營能力與質量,確保企業的透明性和合法性,同時更良好地保護按合同出國工作的勞工。
為輸出國外的勞工提供就業諮詢。
國會常務委員會對勞工輸出勞務企業只能交給最多3個單位實施勞工輸出活動的規定作出解釋時告知,現行法律的落實總結報告指出,該領域違法情況主要在企業的分支機構發生。因此,在對該領域的管理能力有限的背景下,若讓從事該勞務領域的企業有太多分支機構,則如過去期間發生的難以監控和腐敗、欺詐情況是在所難免的。
減輕勞工負擔
按草案,勞工輸出企業在登記勞 工供應合同時,獲勞動與榮軍社會部審批,以及已簽訂輸出越南勞工到國外工作的合同之後,才可收取勞務費(第24條)。
若企業已向勞工收取對全部按合同的工作時間的服務費,但勞工須提前返國,而不是由勞工的錯誤所致,則企業必須向勞工退還勞務費和按合同的剩餘時間來計算利率。若接受勞工的國外 合作夥伴已支付勞務費,則企業只可從勞工收取與雙方商定的勞務費相比的 差額。
勞工向勞務企業繳付的勞務費上限視不同市場、行業和不同時段而定,但須遵守以下原則:不得超出按期限12個月的勞動合同的月薪(或進修輔助費);對於在海運輪船上工作的船員,不得超過按期限12個月的勞動合同的一個半月薪,而且不得超過按期限36個月的勞動合同的3個月薪。 若在輸出越南勞工到國外工作的勞動合同上有關於在勞動合同延期的場合下收取勞務費的協議內容,在延期的12個月時間的最高勞務費不得超過半個月薪。國會常務委員會告知:這項規定和關於勞工不必繳付仲介費的規定有助為按合同(包括期限為3年以上的輸出合同)出國工作的勞工降低負擔。
關於勞工的保證金(第26條),由勞工輸出企業與與勞工商定,以確保勞工履行按合同的義務。 勞工就將保證金存入企業為勞工開設的銀行託管賬戶中的事宜與企業協商。保證金的本息在合同清算後將還給勞工。各自市場、行業的保證金上限、管理、使用及退還等由政府規定。一旦勞工違反合同,則企業將把勞工的保證金用於彌補由勞工的錯誤所致的損失,剩餘的款項將退還給勞工,若餘額不足,勞工要補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