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決定》已緩解眾多擱置規劃區民戶逾半年來的緊張和焦慮心情。因為此前,各郡縣已暫停按第27號《決定》簽發有期限建築許可證,以等待市人委會頒佈符合《建築法》的新決定。與第27號《決定》相同,第26號《決定》規定獲簽發有期限建築許可證的場合如下:
- 位於由權力機關審批、公佈的交通規劃用地範圍內,但國家職能機關未發出土地回收《決定》以開展規劃的房地產。
- 家庭戶、個人已在2006年7月1日之前建設和穩定使用,位於居民區內農業地上的現有獨立式住房。
- 已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存在和運作,如今需要修葺、重建的現有加油站。
- 位於橋樑保護走廊範圍的現有工程和住房。
第26號《決定》的重要亮點是放寬獲得簽發有期限建築許可證的對象標準。某郡都市管委會副主任告知,比例尺為1/500的都市建築詳細規劃是為開展和具體化比例尺1/2000分區規劃。 換言之,比例尺1/2000分區規劃包含了比例尺1/500建築詳細規劃。因此,新《決定》向位於具有比例尺1/2000分區規劃的區域的現有工程和房地產簽發有期限建築許可證一事將比舊決定創造更順利的條件,讓更多民眾獲得簽發此許可證。
此外,新決定並沒有如舊《決定》般,規定有期限建築許可證書必須註明工程、房地產的具體使用期限。舊《決定》要求簽發有期限建築許可證書的權力機關必須在證書上具體確定獨立式工程、住房的使用時間。若在比例尺1/2000分區規劃公佈後來的5年內,或對於具有常年土地使用計劃的區域在3年內被國家回收土地以開展規劃,那麼規劃範圍內的新建工程將不獲賠償和提供建築輔助。
如果國家在上述規定期限後開展規劃,投資商才獲得賠償或輔助。然而,新頒佈的第26號《決定》已取消這項內容。其中規定,在期限屆滿後仍未開展規劃,職能機關必須通知已獲簽發有期限建築許可證的獨立式工程或住房投資商關於建築規劃調整事宜,同時延長有期限建築許可證的期限。
市建設廳代表指出,該廳將會在本月舉行會議,具體指引各郡縣開展落實第26號《決定》內容◆
調整關於工程樓高的規定
新《決定》規定的工程樓高比舊《決定》低。舊決定規定暫建工程的樓高不可超過3層,但其中不包括第一層的閣樓和天台梯的頂部。新《決定》同樣規定申請簽發有期限建築許可證的獨立式工程或住房規模不可超過3層。但這規模必須根據國家關於工業、民用工程的分類、分級,以及都市技術基礎設施的技術標準(建設部於2012年頒佈的第3號國家標準)來確定,而這其中規定第一層的閣樓和天台樓梯的頂部都獲視為獨立的樓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