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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總理頒行特別投資優惠規定

政府副總理范平明最近簽署並頒行政府總理有關特別投資優先規定的第29號《決定》。該《決定》對《投資法》第20條第2款規定的各個投資項目實施特別投資優惠定額、時間和條件。
按政府總理的《決定》成立國家創新中心是享有特別投資優惠規定的場合之一。
按政府總理的《決定》成立國家創新中心是享有特別投資優惠規定的場合之一。
上述《決定》規定的特別投資優惠和輔助符合政府第31號《議定》第20條第6款規定,以及對新投資和擴大投資規模的項目實施特別投資優惠原則。

在享有特別投資優惠規定的期間,經濟組織按達實際優惠享有條件在餘下時間享有符合優惠制度。享有優惠規定的剩餘期限相當於實際享有時間除以企業所得稅減免年數、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享有年數、此前實施土地和水面租金減免年數。

該《決定》規定許多特別投資優惠制度,如企業所得稅優惠;企業所得稅減免期間;土地和水面租金等。

其中,經濟組織按《投資法》第20條第2款b項規定  開展投資項目中取得收入,將在期限為30年享有9%的優惠稅率。

以下場合之一在投資項目中取得收入將享有7%的優惠稅率,期限為33年:

+投資總額3萬億元以上、從獲簽發投資執照或審批投資主張之日起的3年內融資至少1萬億元的創新中心、研發中心等新成立投資項目(包括新成立項目擴大規模)。

+《投資法》第20條第2款b項規定的投資項目並滿足以下4個條件之一:是一級高新技術項目;有越南企業加入一級鏈;增長價值佔由經濟組織提供成品總成本的30%至40%以上;達一級技術轉讓標準。

以下場合在投資活動或項目中取得收入,將享有5%的優惠稅率,期限為37年:

+按政府總理的《決定》成立國家創新中心。

+《投資法》第20條第2款b項規定的投資項目並滿足以下4個條件之一:是二級高新技術項目;有越南企業加入二級鏈;增長價值佔由經濟組織提供成品總成本的40%以上;達二級技術轉讓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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