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草案指出,日漸普遍的新FDI投資方式是不合資的跨國投資方式(NEM)或聘請加工,外包服務,農業承包,按合同專利權轉讓、准許和管理等新投資形式(NFI)。這將要求我國FDI政策需有合適的調整。目前,我國仍大量依懶於有期限的免稅政策及稅務優惠和免進口稅等制度。上述優惠機制已對投資活動提供有利條件,但不符合以引進創新和使用高新技術的FDI。
同時,我國須更改從數量到品質的FDI效益測量模式。該草案也提出若干優先領域旨在促進主動投資,包括生產高新技術零配件、機械製造、工業設備;創新農作物;教育、衛生、財政及資訊技術等勞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