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是,據包括9章、125條,從2016年1月1日起生效的《社會保險法》(修訂案)與2018年1月1日起生效的《刑法》若干調整已清楚規定,若勞工使用者偷逃社會保險費將被重罰,甚至可能受刑事處罰。據此,凡是勞工使用者作弊偷逃為勞工繳納社保、醫保、勞動事故保險或欠繳保險從6個月以上,除了遭行政處罰之外,將被處以從5000萬至2億元罰款,處罰就地改造1年或入獄3個月至1年。
上述新法律也規定,再犯、偷逃3億至10億元保險費、拒絕給50人至200人以下投保、拒繳已收取或已扣除勞工的保險款項者,罰款從2億至5億元或入獄從6個月至3年。若持有法人資格者違反將被罰款5億元至10億元以下。
罰款5億至10億元以下或入獄從2至7年,若犯下以下各項罪名:偷逃10億元以上保險費、拒絕給200人以上投保、不繳已收取或已扣除勞工的保險款項。此外,企業還可能被處以從2000萬至1億元罰款,禁止擔任職務、禁止執業或從事為期1年至5年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