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消息〕繼續第九次會議議程,國會常務委員會昨(14)日上午聽取並討論有關“厲行國會常務委員會關於2019-2021年階段縣、鄉一級行政單位部署事宜的各項《決議》”監察結果報告。
法律委員會主任黃青松闡述報告時表示(見圖),對已落實2019-2021年階段縣、鄉一級行政單位部署事宜的45個省與中央直轄市國會代表團進行綜合報告顯示,在各行政單位為民眾落實各項行政手續事宜已即將暢通及同步落實。新成立的行政單位主動制定行政改革、應用科技及加快落實電子政務計劃,更好地為民服務。落實行政單位部署後的地方機關、組織及單位的機構組織確保符合規定。
在人事方面,值得關注的是,開展落實政府2019年4月24日頒行關於按照國會常務委員會《決議》落實鄉一級行政單位部署的第34號《議定》和落實部署正規鄉級公安力量提案同時開展,因此幹部、公務員及鄉級不專責幹部部署事宜遇到許多困難和不能在2021年實施,甚至須延長多年才能徹底解決。
法律委員會主任黃青松告知:“預計2024年底在福壽、和平及高平的行政單位的鄉級幹部、公務員隊伍部署事宜才確保符合規定;預計2025年在南定和河靖才完成部署一事”。
關於該問題,監察團建議暫停一段時間招聘縣、鄉一級公務員工作,以便安排及處理剩餘的幹部及公務員隊伍。與此同時是加強動員、說服並與適當政策相結合以讓即將退休年齡的幹部及公務員提前退休,以對新幹部有部署方案,對接下來階段的鄉級行政單位部署工作創造有利條件。
至於長期,須研究及頒行部署機構組織,安排鄉和村一級幹部、公務員及不專責執行者符合實際要求、目標及條件的指引文本;頒行鄉級幹部、公務員工作崗位能力框架名錄以便各地方落實幹部隊伍部署、安排、精簡、重組事宜確保效力與有效地活動。特別是,須有較強的機制和政策以落實精簡剩餘人數及不確保新工作崗位的要求,確保精簡和按目標有效活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