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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網約車繳稅問題

自從Grab、Uber等網約打車服務問世後,各家傳統計程車行都被捲入激烈競爭中。乘客銳減令各家計程車行營收連續下跌,數千名司機失業。
市交通檢查幹部在檢查一Uber司機的駕駛證件。
市交通檢查幹部在檢查一Uber司機的駕駛證件。
傳統計程車指出不合理規定

各傳統計程車行在努力革新以競爭的同時,也向各政府管理機關求助。河內與本市計程車協會已建議宜遵照交通運輸部於2016年頒行的第24號《決定》立即停止9座以下的網約車試行營運計劃。各計程車行指出,他們受到一系列嚴格經營條件的“約束”。必須承受10種以上的收費;儘管解決穩定的工作,替數萬名勞工繳交社保與醫保金,卻遭到不公待遇,因為Uber、Grab從未替合作者繳交上述費用。

尤其是令各計程車行不滿的是:Grab、Uber兩家公司的稅收有欠公允。單計在河內與本市的3萬輛計程車,企業年均須向政府繳交2萬億元稅金。而對於這3萬1000輛如計程車般活動的網約車,稅務部門年均只收到200億元稅金。一位計程車企業代表向本市傳媒反映:“Grab、Uber只須上繳政府財政預算企業所得稅額,是營收的2%。而傳統計程車要繳盈利的20%。此外,傳統計程車還要繳交增值稅10%,而Uber卻只課以營收的3%增值稅,甚至Grab 的增值稅是零。”
Uber、Grab與傳統計程車有哪些區分?

市稅務局某領導人指出,Grab、Uber公司的稅務政策已經清楚公佈。若企業確定了經營活動的營收,開支及收入,要按開報方法繳稅。計稅營收的比例方法,只適用於無法滿足開報方法繳稅條件的外國承投商,非企業的組織,或按照直接方法繳納增值稅的企業,有商品服務業經營活動的個人,確定營收但無法確定經營活動的收入和開支等單位。

由於Uber B.V荷蘭責任有限公司沒有在我國設辦事處,所以准予採用外國承包商的稅務規定。Uber不滿足扣除方法繳納增值稅條件,不達到在開報營收、開支以確定課稅收入的基礎上繳納企業所得稅。“根據財政部的規定,Uber B.V荷蘭將要繳納所享營收的3%增值稅,2%企業所得稅。對於與Uber B.V荷蘭簽約的個人從事運輸業要繳納3%營收增值稅和1.5%個人所得稅”。市某稅務領導說。同樣地,確定Grab的繳納義務也將按照Uber採用的營收分享經營合作合約原則。

  稅務專家阮泰山指出,計程車行與Uber、Grab之間的區分在於傳統計程車行要繳納10%增值稅。Grab的增值稅是5%,Uber是3%。傳統計程車的盈利要被課以企業所得稅20%。Uber、Grab要為其在我國的經營活動繳納總營收的2%增值稅。然而,各位同Uber、Grab 合作的司機也要繳納3%增值稅和1.5%個人所得稅。若與傳統計程車的企業所得稅與Uber、Grab 之間相比未知 誰更有利。
他認為,各計程車行獲扣除各種開支費用,Uber、Grab 卻沒獲得扣除。然而不同的經營分類模式,計程車是經營運輸,其餘兩個單位是經營新科技服務業,看似傳統計程車有所吃虧。他認為,傳統計程車行要滿足各種比Uber、Grab更多的運輸經營條件。例如裝計程錶、黑盒子。Uber、Grab卻沒有客運標籤,可以駛進禁止計程車的街道。
對於要求Uber在我國設辦事處的建議,阮泰山專家認為,這建議解決不了問題。  傳統計程車與Uber網約車的矛盾依然存在。問題的根本是  經營模式,必須釐清與劃定Uber、Grab經營模式如同計程車般都是從事運輸服務,這場“戰爭”才能降溫。假如Uber、Grab仍獲視為新科技服務行業,計程車行仍然會繼  續為“吃虧”的規定約束而  抗議。
稅務機關公佈的數據
對於越南Grab公司而言,財政部表示,Grab在2014、2015、2016這3年中的總營收是1萬7550億元。這是透過Grab應用軟件的客運活動總營收,其中包括與Grab合作的司機、各家組織、企業與運輸合作社乃至Grab公司本身。實際上,Grab公司本身的營收就比以上數據低。所以這家公司在過去3年上繳的稅款約逾95億元。

最新的檢查結果顯示,Grab 稅款違金是29億6100萬元,被追收稅金是22億8600萬元。至今,Grab已繳足少報的稅金與強制追收稅金。Uber公司自2014至2016年與今年上半年的總營收是2萬7060億元。Uber主動申報與上繳的稅金是760億8770萬元。稅務機關已處分和追收Uber的稅金是668億4000 萬元◆
傳統計程車受制於13項經營規定條件
最近,越南零售協會主席丁氏美鸞認為,禁止Uber、Grab營運的建議是不可行,只宜加強管理。這兩家網約車公司受到消費者青睞是因為價廉與客服質量好。她建議:“應減少對傳統計程車的經營約束,營造公平的競爭平台。”

中央經濟管理研究院(CIEM)副院長潘德孝列舉說:“傳統計程車要接受鑑定,要裝計程錶,要註冊波頻,司機要接受道德與應對集訓等,這些網約車都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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