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於1975年之前
第十郡陳平仲街有數10間建在排水渠上的臨街房。這些排水渠是從法屬時期敷設的,而各民房也獲確認建於1975年之前。直至2015年,當此街道的殘舊排水渠要重新修建時,上述數10間民房被強制遷移,並如其他項目一樣獲提供拆遷補償輔助。
市交通運輸廳一名幹部表示,除了像陳平仲街排水渠上的民房有具體“來歷”之外,大部分在1975年之後建設的場合的法理性都不明確,所以較難解決。他指出:“有些場合是排水渠建於1975 年之前,但房子是後來才建設。也有個別場合是國家管理機關‘借用’民戶庭院來敷設排水渠。
因此,必須慎重審核上述各個場合,以妥善地解決。”市人委會日前就解決排水渠上民戶法理問題發出公文,責成各郡、縣人委會與各有關部門配合,重新審查目前的具體情況,以便制定符合的解決方案,確保民眾的合法權益。
獲審批重建
另外,對於擁有合法土地使用權的市民,市人委會指導兩個解決方案。具體是:對於已獲確定排水渠沒再運作的區域,應填埋、密封該排水渠,並按法律規定簽發建築許可證。
對於還擔任排水功能的排水渠區域,郡、縣人委會要與市交通運輸廳配合,審議遷移排水渠,確保民眾合法使用土地的權益。在等待遷移排水渠期間,這些場合將獲按多個解決措施處理。若民宅影響到排水工作,郡、縣人委會與各有關部門對個別場合採用具體的解決方案。若沒影響到排水工作,可以保持民宅的現狀。如果市民需要重建房屋,郡、縣人委會必須與防淹中心配合審核,視具體情況而處理◆
強制拆遷
佔用排水安全走廊的民戶
佔用排水安全走廊的民戶
市交通運輸廳供排水管理科代表指出,市人委會頒佈的公文只適用於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權、建在排水安全走廊上民戶,不包括佔用排水工程面積的僭建場合。他強調,根據防淹中心的統計,目前還有數百間違規佔用排水工程面積的民戶。為確保排水系統安全運作,市人委會已指導強制拆遷這些違規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