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有關在全市採取按照每個疫情級別的措施時參加活動的條件之整體規定,參與者必須至少接種一劑防疫疫苗(對於全劑量為兩劑的疫苗)滿14天或已治愈新冠肺炎。
屬於須接種疫苗但由於有禁忌而不能接種的對象,必須持有醫療機關的禁忌證明。未滿接種疫苗年齡的兒童可在已接種疫苗的成人陪同下參加活動。有關檢測的要求還有效。
該項《決定》也對在坊、鄉、市鎮按照每個疫情級別採取的措施作出臨時規定。據此:
對於超市、商場、小型超市、便利店、糧食食品零售店,在疫情1、2、3級的地方可以營業但附帶條件,而疫情4級的地方有限地營業。
對於設有堂食服務的餐飲店,在疫情1、2級的地方可以有條件營業,疫情3、4級地方有條件限制營業。
對於流動攤檔、兜售彩票活動,在疫情1級的地方可以營業,疫情2級的地方有條件營業,疫情3、級地方不營業。
對於按摩、水療、美容、酒吧、舞廳、舞蹈俱樂部、卡拉OK活動,在疫情1級地方可以營業,疫情2、3級地方有條件和有限地營業,疫情4級地方不營業。
對於圖書館、閱讀室、電影院、文化藝術表演、電子遊戲(沒有聯網)活動,在疫情1級地方可以營業,疫情2、3級地方有條件和有限地營業,疫情4級地方不營業。
上述《決定》自11月16日起生效,並取代第18號《指示》若干內容以及市人委會此前頒佈關於運載勞動者從其他省市到胡志明市工作、輔助民眾通行、產銷與餐飲活動的多份文本中的若干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