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廷常同志於2003年10月被革除交警科1A國道巡邏組組長職務,同時被調任到社會秩序行政管理警察科任職,其理由是“在管理和監督下級人員工作中缺乏責任心,導致眾多幹部人員違反交警巡邏程序,沒有提出防治、整頓、處理等措施,以致讓媒體作出報導,而造成負面輿論,影響到警察部門的聲譽”。
2004年10月,同奈省公安廳廳長對武廷常改過自新一事作出公認《決定》(經1年接受處分後具有奮鬥意識,糾正錯誤)。武廷常在工作期間呈現良好的奮鬥精神,展現出作為領導者的指揮能力。至2005年3月,同奈省公安廳廳長簽發委任武廷常同志擔任社會秩序行政管理警察科所屬113警察隊隊長的《決定》。2010年3月,武廷常同志擔任環境警察科副科長,至2015年6月獲任命為交警科副科長。有關對武廷常同志委任事宜,均獲同奈省公安廳黨委常務處簽發相關《決議》,同時按公安部關於委任幹部的規定程序予以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