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此,職能力量用機械拆除了在泉林湖國家旅遊區內影響泉林湖勝景、影響紫鳳凰花街路幅走廊的約130平方米面積的混凝土工程及約15米長和1.6米高的一段護坡。據悉,被拆除的場地由阮和(寓居大勒市第二坊)向林同省農業與農村發展廳所屬林同水利投資開發管理中心租賃,隨後他又對泉林湖國家旅遊區1號保護區的水域部分造成不良影響。
該區獲林同省人委會責成泉林湖旅遊區管委會按該省人委會2004年5月28日第1664號《決定》管理和開發。租賃後,阮和已擅自進行平整場地、植樹及在影響到泉林湖國家旅遊區內的聚水溪1號區的面積鋪混凝土地板。這是不良影響泉林湖國家旅遊區的一系列工程中的第二項工程被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