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下交易的佔用房是否准購?
儘管第34號《議定》與第14號《通知》規定公屋售價機制是以使用者獲分配時刻為根據,然而實際上,本市許多公屋源自佔用,經過多次私下交易,所以根本沒有權力機關的分配公文。第34號《議定》尚未規定這些情況的分配時刻的確定標準,故此過去期間,為解決相關申請卷宗,本市政府要請示建設部對逐一場合的解決意見。
為了紓解公屋出售的羈絆,市政府日前向政府總理建議審核2007年1月19日之前(政府有關公屋安排處置工作的第09號《決定》頒行)佔據舊公屋使用者分配時刻確定標準,具體是在上述時刻佔屋者若已簽訂租約,之後轉租給他人,其分配確定時刻依租約解決。佔屋者在此時刻,未簽訂租約,之後擅自轉讓給他人,將不審查分配時刻而是依市政府每年公佈的地價徵收100%用地稅機制售屋。至於舊公屋分配時刻確定標準相關羈絆問題,有待建設部即將頒行的補充、修訂《通知》,以防拖長處理時間和解決市民申訴。市政府也建議政府總理核准本市先運用過去期間建設部的指引來解決卷宗。
建議最長租約是5年
據建設部最新資訊,將擬訂舊公屋管理規定的若干補充指引通知草案,據此,該部建議舊屋租約為期5年,自簽約日起計。租約期滿後,若租賃方租屋條件充分,有續租需求,將獲加簽原租約期限(被依法收回的情況例外)。
舊公屋分配確定時刻將是其售價計算基礎。若現居者有証件證明分配時間是2007年1月19日以前,不論是否已簽租約,其分配確定時刻是該屋分配證明文件註明時刻;若證明文件無註明分配時刻,將依該文件簽發時刻為準。若現居者無證明文件,但確實在文件簽發前已居住,分配時刻(透過其一註冊方式如常居,暫居註冊;房屋申報;繳納屋租;繳交地稅或其他證明實際居住方式)以該屋實際居住時刻為準。
現居者無分配證明,但已同權力機關於2007年1月19日之前簽租約,並已補繳屋租(有交租證明),分配時刻以交租時刻作準;若有簽租約但權力機關無補收屋租,分配時刻以租約時刻作準。
現居者屬於要依法確定公屋對象者,但在政府確立產權之前已實際居住,並有紙張證明(透過其一註冊方式如常居,暫居註冊;房屋申報;繳納屋租;繳交地稅或其他證明實際居住方式),分配時刻以實用時刻作準。現居者無証件證明獲分配居住,並無租約,但已向政府繳交屋租(有交租證明),分配時刻以交租時刻作準;假如不是連續交租,分配時刻以首次交租時刻作準。
現居者是轉讓租方(不論是一手或多手轉讓),若獲權力機關核准,分配時刻以首次分配時刻作準◆
舊公屋分配確定時刻將是其售價計算基礎。若現居者有証件證明分配時間是2007年1月19日以前,不論是否已簽租約,其分配確定時刻是該屋分配證明文件註明時刻;若證明文件無註明分配時刻,將依該文件簽發時刻為準。若現居者無證明文件,但確實在文件簽發前已居住,分配時刻(透過其一註冊方式如常居,暫居註冊;房屋申報;繳納屋租;繳交地稅或其他證明實際居住方式)以該屋實際居住時刻為準。
現居者無分配證明,但已同權力機關於2007年1月19日之前簽租約,並已補繳屋租(有交租證明),分配時刻以交租時刻作準;若有簽租約但權力機關無補收屋租,分配時刻以租約時刻作準。
現居者屬於要依法確定公屋對象者,但在政府確立產權之前已實際居住,並有紙張證明(透過其一註冊方式如常居,暫居註冊;房屋申報;繳納屋租;繳交地稅或其他證明實際居住方式),分配時刻以實用時刻作準。現居者無証件證明獲分配居住,並無租約,但已向政府繳交屋租(有交租證明),分配時刻以交租時刻作準;假如不是連續交租,分配時刻以首次交租時刻作準。
現居者是轉讓租方(不論是一手或多手轉讓),若獲權力機關核准,分配時刻以首次分配時刻作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