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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民眾使用水利勞務創造條件

〔本報消息〕繼續第三次會議議程,國會代表們昨(8)日上午在會場對《水利法》草案中尚存在不同意見的若干內容進行討論和提意見。
國會代表阮林成在會議上發表見解並提出建議。(圖源:廷南)
國會代表阮林成在會議上發表見解並提出建議。(圖源:廷南)
對水利工程投建內容提意見時,有若干意見認為,須規定調動水利工程投建政策,讓全社會落實。太平省國會代表范文遵認為,水利工程需要龐大資金,但回收資金緩慢與承受諸多風險,所以很難以社會化形式吸引投資。巴地-頭頓省國會代表楊俊軍也對“使用水利產品、勞務的人負起投建小型水利、田園內水利工程的責任”規定的可行性表示顧慮,因為可能會出現兩種情況。楊俊軍代表分析:當法律生效後,將從水利費轉至水利勞務產品價。各單位及個人須付款才得以使用水利勞務;此外,他們還須支付投建與主要系統銜接的水源輸送工程、小型水利與田園內水利工程的經費。如此規定,將對農民的經濟造成重大的壓力。第二種情況是,當農民的耕作田地距水利工程太遠,銜接小型水利、田園內水利工程須經過別人的田地,而這些人又不同意建設水利工程,就很難實行。因此,草擬委員會須按照為農民創造更有利的方向來研究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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