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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7号《议定》:规定网络空间违法信息和行为的处理措施

据越通社报道,政府近日颁布第327号《议定》,规定在网络空间预防、处理利用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电信网络、电子手段侵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安全的信息及行为。

附图 。图自因特网
附图 。图自因特网

该议定对《网络安全法》第十四条作出具体规定,其中明确预防、发现、阻止、删除和协调处理违法信息、行为的措施;明确网络安全保护专业力量、主管机关、网络服务提供企业、信息系统主管单位、组织和个人的权限、责任,以及处理过程中的协调机制。

根据议定,信息系统主管单位、服务供应商有责任对使用服务的组织、个人进行身份识别和电子认证;发现并阻止非实名数字账户的活动;遵守国家秘密保护、信息和电子数据保存、存储及提供期限等规定;配合并为网络安全保护专业力量和主管机关履行任务创造条件。

上述主体还必须完整、准确、按时并确保保密地提供信息、资料和电子数据;收到网络安全及网络空间违法行为预警信息后,立即采取必要措施。若发现网络攻击行为侵害或威胁侵害国家主权、利益、国家安全,并严重损害社会秩序、安全,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

议定要求信息系统主管单位和服务供应商主动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对系统中的信息进行管控;审查、识别和评估风险、迹象、方式、手段、工具、数字账户、社群、群组、频道、页面、应用程式、平台、信息系统、域名、网络地址、链接以及存在被利用实施网络空间违法行为迹象的电子数据。

同时,必须建立检查、监测、预警和早期发现机制;防止利用数字账户、电子身份、电子手段、技术基础设施和数字服务实施违法行为;按照规定审查、删除或使具有直接服务于实施网络空间违法行为迹象的工具、软件、应用程式、账户、链接、数据和技术配置失效。

当发现网络空间违法行为迹象时,服务供应商、信息系统主管单位以及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立即在其管理范围内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后果、保存电子数据,并及时向网络安全保护专业力量和主管机关通报。

对于违法信息和行为,网络安全保护专业力量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程度,采取一项或多项适当措施。这些措施包括阻止、要求暂时停止或停止提供网络信息;要求删除或通过访问进行删除违法信息、虚假信息和假新闻;封锁、限制信息系统运行;暂停、暂时停止或要求停止信息系统运行,收回域名;要求建立内容管控机制,以防止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此外,可对违法信息系统采取阻止从越南境内访问的措施;要求存储、提供用于调查和处理的数据;按照法律规定暂停相关支付账户的交易。

服务供应商、信息系统主管单位以及违法的组织、个人还可能依据行政违法行为处理、刑事以及有关法律规定受到处理;同时必须采取措施弥补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向可能受到影响的服务使用组织、个人发出通知和预警,并采取措施保护受到侵害的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

议定规定,服务供应商、信息系统主管单位必须根据网络安全保护专业力量和主管机关的要求提供信息、电子数据;对于一般要求,最迟应在24小时内提供,对于紧急情况,最迟应在3小时内提供。

处理网络空间违法行为必须与保存电子证据、防止再次违法的要求相结合,同时按照法律规定确保人权、公民权利、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数据以及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327号《议定》自2026年8月19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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