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試點運行
現有《土地法》核准經濟區土地的移交及出租期限上限是70年,然而世界上許多特區,此期限長達99年。
經濟專家鄧雄武認為,這個開放方向將引起外國投資商的關注。但必須詳細考量某些相關問題,例如外國人的房產權期滿後可否續期或將產權轉讓予其他外國人等。他指出:“當各特別規定出台後,為了吸引外資,必須放寬土地相關限制,必要時連帶廢除限田政策,以為各經濟特區引進農業高新科技的發展資源。”
中央經濟管理院經濟體制處主任黎曰泰博士認為,當制定超越現時法規範疇的特別政策,重點是要在某個地區實施。為制定經濟特區模式,必須考量到各相關標誌。假如視之為國家試驗點,首先應在適當範圍內實施,之後有良好效果再推廣,反之則取締。同時在確定每個特區時,將有不同的甄選標準,所以有必要釐清及具體化,例如堅江省的富國,廣寧省的文屯等。
貿易自由化
除了房地產政策之外,各經濟專家指出,必須放寬其他政策。計劃與投資部發展戰略院原院長劉碧湖博士分析:企業界在甄選投資區域時不只關注土地領域,同時還考量到如稅務、行政手續等問題。世界現時絕大多數的經濟特區都循區內完全自由方向發展,也就是說當其商品經銷到區外時,除了進出口稅之外,不徵收其他任何稅務。進出口稅也比一般稅額低。
各經濟特區也有特別行政單位,循自主管理模式運作,無分多個階層。甚至特區還獲自主聘用職能團隊,外國專家等,為區內活動服務。劉碧湖博士強調:“各種投資申請卷宗及執照辦理簡單便捷。經濟特區模式草案現在審議當中,最重要的是要循更寬鬆的方向,貿易自由化,透明化,符合國際規定下進行。這點方能吸引國內外投資商的參與。”
黎曰泰博士認為,政府需要投資改善基礎設施、社會環境,為所有經濟成份參與經濟特區活動創造最順利的條件◆
阮春福總理已要求計劃與投資部繼續完善法案,以如期提交國會的各委員會、國會常務委員會審議,以便於10月份國會會議上提出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