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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6年起可保留失业保险缴费时间的5种情况

自2026年1月1日起,政府颁布的2025年第374《议定》对可保留失业保险缴费时间的情况作出更加具体、详细的规定。

劳动者在河内就业服务中心办理领取失业保险的手续。
劳动者在河内就业服务中心办理领取失业保险的手续。

根据2025年第374号《议定》第八条,劳动者在以下情况下可保留失业保险缴费时间:

(一)已领取失业保险金,但仍有尚未结算的失业保险缴费时间,且累计缴费时间为36个月至满144个月,则该未结算的时间可保留至下一次领取。若累计缴费时间超过144个月,则未结算的时间将不予保留。

(二)被撤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决定,其尚未享受的全部失业保险缴费时间予以保留。

(三)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但依法被终止享受,且属于法律允许保留的情况,其尚未享受的缴费时间继续予以保留。

(四)自享受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未前往领取事业保险金,且未提交书面已通知,相应未领取时间的月数予以保留。

(五)社保机关确认在终止享受失业保险金后,补充失业保险缴费时间。《议定》对可保留的月数计算方法作出具体规定,尤其是对于最后一次享受的缴费时间不足36个月的情况。

此外,《议定》明确基本原则: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每一个月相当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2个月;该时间在核算可保留的时间后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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